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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海事局关于印发《广东海事局危险货物码头(设施)危防管理工作程序》的通知

  建设单位提交的《试生产方案》应包括下列资料:船舶污染防治设施清单和船舶危险货物作业安全设施清单,涉及这些设施的相关设计施工图纸;《危险货物码头(设施)溢油/化救应急计划》;码头主体工程交工验收证书及质量鉴定合格证;消防验收、防雷和防静电验收文件;工程立项、评价及设计批准文件等。

  十四、从事油类和散装化学品装卸作业的码头(设施),建设单位应编制、完善《危险货物码头(设施)溢油/化救应急计划》,经审核后纳入辖区水域溢油/化救应急计划。

  十五、竣工验收阶段,根据建设单位提交的《试运行情况报告》及试运行期间补充的设备和资料,确认码头、船舶污染防治和船舶危险货物作业安全措施是否有效,相关的设施运转是否正常、是否符合设计及有关技术标准规范的要求。达到验收使用条件后,出具《危险货物码头(设施)验收使用审核意见书》并拟文函复。

  十六、危险货物码头(设施)正式投入使用后,分支局负责危防工作的部门应及时对工程有关技术资料进行整理,编制《危险货物码头(设施)安全条件参数登记表》,提供给码头所在地海事处,作为现场执法参考资料。以后每隔2~3年应对《危险货物码头(设施)安全条件参数登记表》进行修订。

  十七、分支局除应对辖区危险货物码头备案管理外,沿海2000吨级及以上、内河1000吨级及以上的危险货物码头(设施)应按本程序要求报送广东局备案管理。

  十八、分支局每年12月份将本年度辖区《危险货物码头(设施)安全条件参数登记表》汇总报备广东局危防管理部门。

  十九、本程序于发文之日起执行,原《广东海事局装卸危险货物码头安全管理办法》同时作废。

  危险货物码头(设施)安全条件参数登记表

码头

概况

码头名称

码头设计等级

码头总长

泊 位 数

    

 

港池

情况

前沿(停泊水域)

水深

设计:      米(珠基)

宽度

设计:      米

调头区

水深

设计:      米(珠基)

直径

设计:      米

 

工程

设计

概况

 
 

工程

评价

及验收批复等情况

 

溢油/

化救

应急

设备

配备

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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