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单位提交的《试生产方案》应包括下列资料:船舶污染防治设施清单和船舶危险货物作业安全设施清单,涉及这些设施的相关设计施工图纸;《危险货物码头(设施)溢油/化救应急计划》;码头主体工程交工验收证书及质量鉴定合格证;消防验收、防雷和防静电验收文件;工程立项、评价及设计批准文件等。
十四、从事油类和散装化学品装卸作业的码头(设施),建设单位应编制、完善《危险货物码头(设施)溢油/化救应急计划》,经审核后纳入辖区水域溢油/化救应急计划。
十五、竣工验收阶段,根据建设单位提交的《试运行情况报告》及试运行期间补充的设备和资料,确认码头、船舶污染防治和船舶危险货物作业安全措施是否有效,相关的设施运转是否正常、是否符合设计及有关技术标准规范的要求。达到验收使用条件后,出具《危险货物码头(设施)验收使用审核意见书》并拟文函复。
十六、危险货物码头(设施)正式投入使用后,分支局负责危防工作的部门应及时对工程有关技术资料进行整理,编制《危险货物码头(设施)安全条件参数登记表》,提供给码头所在地海事处,作为现场执法参考资料。以后每隔2~3年应对《危险货物码头(设施)安全条件参数登记表》进行修订。
十七、分支局除应对辖区危险货物码头备案管理外,沿海2000吨级及以上、内河1000吨级及以上的危险货物码头(设施)应按本程序要求报送广东局备案管理。
十八、分支局每年12月份将本年度辖区《危险货物码头(设施)安全条件参数登记表》汇总报备广东局危防管理部门。
十九、本程序于发文之日起执行,原《
广东海事局装卸危险货物码头安全管理办法》同时作废。
危险货物码头(设施)安全条件参数登记表
码头
概况
| 码头名称
| 码头设计等级
| 码头总长
| 泊 位 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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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池
情况
| 前沿(停泊水域)
| 水深
| 设计: 米(珠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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宽度
| 设计: 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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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头区
| 水深
| 设计: 米(珠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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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径
| 设计: 米
|
工程
设计
概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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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
评价
及验收批复等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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溢油/
化救
应急
设备
配备
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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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
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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