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危险货物码头(设施)环境风险评估及应急设施配备报告书》通过专家评审,且已完成修订后应报海事部门备案,分支局应在危险货物码头(设施)建设中督促管理相对人落实报告书中提出的设备和要求。
九、在安全预评价审查阶段,根据有关危险货物安全管理的法律、法规,审查建设单位提交的《危险货物码头(设施)安全预评价报告(送审稿)》所提出的保障船舶危险货物作业安全的对策和措施是否符合《
安全预评价导则》、《装卸油品码头防火设计规范》、《油码头安全技术基本要求》、《散装液体化工产品港口装卸技术要求》、《港口工程劳动安全卫生设计规定》等技术标准和规范的要求,是否合理可行,在此基础上出具《危险货物码头(设施)安全预评价审核意见书》提交安全预评价报告审查会,并存档备查。
十、按照《港口安全评价管理办法》要求,对通过专家评审的《危险货物码头(设施)安全预评价报告(备案稿)》,连同评审机构出具的《危险货物码头(设施)安全预评价报告审查备案表》及专家评审意见进行备案存档。
十一、危险货物码头(设施)开展专项安全评价或验收评价的,原则上实行评审制度。评审结束后,按照第十条要求进行备案。
十二、对建设单位报送的危险货物码头(设施)初步设计书及相关图纸,应审查其是否落实了《危险货物码头(设施)环境影响报告书》、《危险货物码头(设施)安全预评价报告书》、《危险货物码头(设施)环境风险评估及应急设施配备报告书》所确定的防治码头、船舶污染措施以及保障船舶危险货物作业安全设施。在此基础上出具《危险货物码头(设施)初步设计审核意见》,提交初步设计审查会,并存档备查。
十三、在试运行阶段,应确认建设单位提交的《试生产方案》及其附送的有关项目审批文件和工程技术资料是否齐全,并对资料进行审核。组织人员现场勘察时,主要确认码头、船舶污染防治设施和船舶危险货物作业安全设施是否符合设计及有关技术标准、规范的要求,达到试运行条件后,出具《危险货物码头(设施)试运行审核意见书》并拟文函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