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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海事局关于印发《广东海事局危险货物码头(设施)危防管理工作程序》的通知

  建设期安全管理系指海事部门在法定职责范围内,根据国家建设项目安全管理程序,为保障船舶危险货物作业安全的设施满足“三同时”要求而实施的船舶危险货物管理。

  风险控制管理系指海事部门在法定职责范围内,根据国家建设项目环境管理程序,为控制或减少可能发生的船舶危险货物作业污染事故造成的危害或损失而实施的管理,它与环境管理相互补。

  四、危险货物码头(设施)立项审查阶段,应从环境管理、危险货物管理和风险控制管理等方面,审查建设单位提交的《危险货物码头(设施)建设可行性研究报告》是否充分考虑环境风险和应急设施的配备、码头(设施)污染物接收处理设施及保障船舶危险货物作业安全的安全设施,在此基础上提出相应意见,并将书面意见存查。

  五、在环境影响评价审查阶段,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审查建设单位提交的《危险货物码头(设施)环境影响报告书(评审稿)》所提出的防治船舶污染的对策和措施是否符合《港口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规范》、《港口工程环境保护设计规范》等技术标准和规范的要求,是否合理可行,在此基础上出具《危险货物码头(设施)环境影响审核意见书》提交环评报告审查会,并存档备查。

  如由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就《危险货物码头(设施)环境影响报告书》来函征求意见,则拟文函复,并将《危险货物码头(设施)环境影响审核意见书》内容附上。

  六、《危险货物码头(设施)环境影响报告书》通过专家评审、环境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海事部门应对报告书及相关批准文件、专家评审意见进行备案存档。

  七、为加强对建设项目溢油或化学品泄漏的风险控制,且为海事部门对《危险货物码头(设施)溢油/化救应急计划》的审核提供依据,在《危险货物码头(设施)环境影响报告书》基础上,建设单位应编制《危险货物码头(设施)环境风险评估及应急设施配备报告书》,海事部门组织人员对提交的报告书进行审查。内容主要是审查报告书是否正确分析和评估水域污染风险,提出的控制或减少事故风险的对策和措施是否恰当,依据是否充分,能否应对突发性事故并把损失和影响降至最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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