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海事局关于印发《广东海事局危险货物码头(设施)危防管理工作程序》的通知
(粤海事危〔2006〕40号 2006年1月26日)
各直属局:
现将《广东海事局危险货物码头(设施)危防管理工作程序》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原《
广东海事局装卸危险货物码头安全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广东海事局危险货物码头(设施)危防管理工作程序
一、为进一步落实国家关于建设项目环保“三同时”和安全设施“三同时”制度,规范辖区内危险货物码头(设施)危防管理行为,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港口安全评价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船舶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管理工作程序。
二、本程序适用于辖区内危险货物码头(设施)在立项、评价、初步设计、试运行、竣工验收(以下称“建设期”)及营运等各阶段的危防管理,具体体现为对危险货物码头(设施)建设期的环境管理(以下称“建设期环境管理”)、危险货物码头(设施)建设期的安全管理(以下称“建设期安全管理”)和危险货物码头(设施)建设期和营运期环境风险评估及应急设施配备管理(以下称“风险控制管理”)。
三、建设期环境管理系指海事部门在法定职责范围内,根据国家建设项目环境管理程序,为保障防治船舶污染水域环境的环保设施满足“三同时”要求而实施的船舶防污染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