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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海事局关于印发《广东海事局船舶残余油类物质清除作业单位登记备案办法》的通知[失效]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颁发之日起执行,原广东海事局《关于施行船舶残余油类物质清除作业管理办法的通知》(粤海事危〔2001〕75号)同时废止。

  附件:1.船舶残余油类物质清除作业单位应急能力配备标准

  2.从事船舶残余油类物质清除作业单位情况备案表

  3.残油接收设施及防污器材情况备案表

  4.船上作业人员培训情况备案表

  5.船舶清除残余油类物质防污染条件合格书

  6.船舶残余油类物质清除作业记录簿

  附件1
  船舶残余油类物质清除作业单位应急能力配备标准

残油接收能力

10吨以下

10-50吨

50-100吨

100吨以上

围油栏

500米

1000米

1500米

2000米

吸油毡

200公斤

500公斤

1000公斤

2000公斤

消油剂

500公斤

1000公斤

1500公斤

2000公斤

撇油器

--

--

1台

1台

作业船舶

1艘

1艘

1艘

2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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