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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海事局关于印发《广东海事局船舶残余油类物质清除作业单位登记备案办法》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广东海事局关于印发《广东海事局船舶污染物接收作业单位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发布日期:2010年4月30日,实施日期:2010年4月30日)废止

广东海事局关于印发《广东海事局船舶残余油类物质清除作业单位登记备案办法》的通知
(粤海事危〔2006〕72号 2006年2月28日)


各直属局:

  现将《船舶残余油类物质清除作业单位登记备案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过程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我局。

  广东海事局船舶残余油类物质清除作业单位登记备案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船舶残油、油污水接收和清舱作业的管理,防止污染水域环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船舶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辖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广东海事局管辖水域内进行船舶残余油类物质清除作业的船舶、单位。

  船舶残余油类物质清除作业系指对船舶残油、油泥的清理和油污水的接收处理。

  第三条 符合附件1标准的拟从事船舶残余油类物质清除作业的单位,应将安全、防污染制度和接收处理的能力向作业辖区海事局备案,并按要求附上材料。

  (一)船舶接收残油、油污水、油泥等作业

  1.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2.作业船舶国籍证书、船舶检验证书、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船上油污应急计划、输油软管检验证明(复印件);

  3.船员适任证书及特殊培训证书(复印件);

  4.船上作业人员培训合格证明(特殊作业培训合格证明的复印件);

  5.相关安全管理制度;

  6.合格的作业装备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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