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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海事局关于印发《广东海事局船舶载运危险货物申报与集装箱装箱诚信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一)有谎报、瞒报危险货物行为,且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未到现场检查就签署装箱证明书,且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对海事管理机构提出的整改要求置之不理,或隐瞒事实采取欺骗手段对存在安全隐患的危险货物集装箱不进行纠正的;

  (四)由于在申报或装箱中存在过失,而导致危险货物在装卸、运输和储存过程中产生严重后果的。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条 装箱单位应按照《海运危险货物集装箱装箱安全技术要求》(JT672-2006)的规定从事危险货物集装箱装箱工作。罐式集装箱可参照集装箱的有关管理要求执行。

  第三十一条 各直属海事局应于每年1月31日前将申报单位和装箱单位的备案情况及记分情况书面上报广东海事局。广东海事局每年根据全辖区备案的实际情况,组织各直属局进行交叉检查。对不具备资质的相关单位将不予其从事申报或装箱工作。

  第三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不免除申报、装箱单位及相关人员违法案件的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海事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自公布日起施行,原2007年12月29日印发的《广东海事局船舶载运危险货物申报与集装箱装箱诚信管理实施细则》(粤海事危〔2007〕695号)同时废止。

  附件:1.船舶载运危险货物申报单位备案申请表

  2.危险货物集装箱装箱单位备案申请表

  3.申报员登记卡

  4.装箱检查员登记卡

  5.申报单位与装箱单位加分、扣分登记表

  附件1、船舶载运危险货物申报单位备案申请表

申请单位

 

单位邮编

 

单位地址

 

联系人

 

联系电话

 

传真电话

 

申  请  单  位  情  况

01.是否持有从事经营活动所在地工商管理部门颁发的有效的营业执照                    

02.是否从事国际航行船舶申报:否  是 如是,是否持有有效的《国际船舶代理经营资格登记证》   

03.是否从事国际贸易货物运输代理申报:否 是 如是,是否持有无船承运人证明或相关货代证明文件   

04.是否制定和实施有效的危险货物申报内部工作程序和制度                       

05.其他                                              

单位所属申报员持证情况(注:可另附页)

序号

姓名

证书号码

发证机关

 

序号

姓名

证书号码

发证机关

 

 

 

 

 

 

 

 

 

 

 

 

 

 

 

 

 

 

 

 

 

 

 

 

安全诚信承诺:

声明:兹声明我单位上述情况填报真实,内容正确无误。

 

                               申报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海事管理机构意见:

 

                               海事管理机构(盖章)

                               年  月  日

备注(变更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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