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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海事局关于印发《广东海事局船舶载运危险货物申报与集装箱装箱诚信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三)办理手续时应提交相应正本书面材料;

  (四)装箱单位在办理申报审批时应按照装箱标准要求附送3张能够反映装箱情况的照片(1张反映空箱箱内整体情况并能清晰识别箱号;1张反映装箱过程中标志粘贴、积载、衬垫、包装等情况;1张反映装箱完毕后标牌粘贴、积载、衬垫、加固等情况),海事管理机构应对其装箱的集装箱实施经常性开箱抽查,抽查率应不低于6%。

  第二十条 对未经备案的申报单位、装箱单位除按C级申报单位、装箱单位实施管理外,在每次办理申报审批时均应出示证明其资质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以下材料:

  (一)从事经营活动所在地工商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

  (二)(从事国际航行船舶申报的)《国际船舶代理经营资格登记证》;

  (三)(从事国际贸易货物运输代理申报的)无船承运人证明或相关货代证明文件;

  (四)(从事装箱作业的)装箱单位所在地相关部门签发的相关危险货物安全生产许可证;

  (五)(从事装箱作业的)装箱单位所在地消防部门签发的消防证书;

  (六)申报员或装箱检查员证书;

  (七)相关内部工作程序和制度;

第五章 申报员与装箱检查员管理

  第二十一条 海事管理机构对申报员和装箱检查员采用备案管理方式进行管理。申报员、装箱检查员应掌握危险货物及相关安全知识,通过专项培训或评估,取得相应的培训合格证书,并定期进行知识更新。

  第二十二条 申报员和装箱检查员应经过专业知识培训,培训后具有相关专业知识和能力的申报员和装箱检查员,由广东海事局发给《船载危险货物申报员培训证明》或《集装箱装运危险货物现场检查员培训证明》(二者简称培训证明)。

  第二十三条 获得《培训证明》的申报员和装箱检查员,应定期参加业务知识更新,并在《培训证明》知识更新栏备注。知识更新时间,原则上每两年进行一次,如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和国际有关公约、规则的变化较大,可适当增加一次。知识更新的教材和师资由广东海事局统一组织安排。

  第二十四条 从事申报员和装箱检查员的培训和定期知识更新的机构,其培训工作的师资、教学环境等条件需经广东海事局认可,方可从事申报员和装箱检查员培训工作。

  培训机构应按广东海事局编制的培训大纲进行授课,培训结束后组织学员进行知识测试。广东海事局负责组织人员对教师授课内容进行抽查,并负责培训班测试题目编写、测试监督工作。

  第二十五条 各直属局接受拟参加培训人员报名时,其人员来源限于本辖区有意从事危险货物申报和集装箱装箱人员,并由该辖区培训机构组织培训;如辖区无培训机构的,该直属局将人员名单汇总后报广东海事局,经广东海事局协调统筹安排其他培训机构培训。

  培训机构不得以流动方式跨地区举办申报员和装箱检查员培训班。

  第二十六条 培训机构每年5月和11月各组织一次申报员和装箱检查员培训。各直属局应于每年3月和9月份向广东海事局报送上半年和下半年申报员和装箱检查员培训需求,广东局统筹后制定培训计划,并按计划实施。

  第二十七条 各直属局应建立申报员和装箱检查员档案,申报员和装箱检查员取得培训证明后应填写《船载危险货物申报员登记卡》(附件3)或《集装箱装运危险货物现场检查员登记卡》(附件4)向所在地直属局报备,广东海事局将备案的申报员和装箱检查员名单对外公布。

  第二十八条 申报员或装箱检查员一次记分达5分及以上的,辖区海事管理机构应对其采取暂扣《培训证明》3个月的限制性措施,且在该期间,该申报员或装箱检查员不得从事申报、装箱工作。

  第二十九条 申报员、装箱检查员发生下列行为的,辖区海事管理机构应及时将情况上报广东海事局。经核实,广东海事局将取消其申报或装箱检查资格二年,期满后,必须重新参加培训、评估,合格后方可继续从事申报、装箱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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