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按规定办理申报的,每次扣2分;
(七)发生违章行为不按规定进行整改纠正的,每次扣2分;
(八)备案情况不实或未及时变更的,每次扣1分;
(九)有阻挠、拖延等不配合海事主管部门实施现场检查的,每次扣3分。
第十三条 装箱单位及人员存在以下行为的,各直属局对违章行为主体进行扣分。并记录在《申报单位与装箱单位加分、扣分登记表》。
(一)发生危险货物谎报、瞒报行为的,每次扣5分;
(二)发生错报、漏报行为的,每次扣2分;
(三)因装箱质量问题,导致危险货物在装卸、运输和储存过程中发生事故的,每次扣5分;
(四)发生违章行为不按规定进行整改纠正的,每次扣2分;
(五)应报告或提交的装箱信息或档案(包括照片、资料等)不符合要求的,每次扣1分;
(六)未按规定签署《装箱证明书》的,每次扣2分;
(七)集装箱内危险货物在包装、积载、隔离、衬垫、加固、标志、标记等方面存在问题的,每次扣2分;
(八)危险货物集装箱无CSC标牌、箱体严重变形或集装箱超载的,每次扣2分;
(九)备案情况不实或未及时变更的,每次扣1分;
(十)有阻挠、拖延等不配合海事管理机构实施现场检查的,每次扣2分。
第十四条 申报单位和装箱单位如有积极配合海事主管部门监管工作的行为,主管部门应予以加分并记录,所加分数可同值抵消被扣分数,具体加分值如下:
(一)向海事主管部门举报海运危险货物谎报、瞒报案件的,经主管部门查实后,每次加5分;
(二)向海事主管部门举报海运危险货物未按有关装箱标准装箱的,经主管部门查实后,每次加2分;
(三)向海事主管部门举报海运危险货物未按有关安全标准包装、标志、积载、隔离的,经主管部门查实后,每次加1分;
第十五条 备案单位每年12月31日前向辖区海事局提交上一年度工作完成情况,办理诚信等级的确认或变更。各直属局于每年7月1日前对外公布本辖区内备案的诚信管理申报单位及装箱单位名单,并抄送广东局。
第十六条 A级或B级的申报单位、装箱单位有下列行为的,可随时对其诚信等级进行调整,按照C级进行管理。
(一)有谎报、瞒报危险货物行为的;
(二)由于申报或装箱的过失导致严重后果的。
A级申报单位或装箱单位,一年内未从事相应危险货物申报或装箱作业的,其诚信等级调整至B级;B级、C级申报单位或装箱单位,一年内未从事相应危险货物申报或装箱作业的,其诚信等级为C级。
第四章 分级监管措施
第十七条 海事管理机构对A级申报单位、装箱单位按以下原则实施管理:
(一)优先办理远程电子申报;
(二)在履行法定程序的前提下,申报审批事项可优先办理;
(三)接受相关担保证明;
(四)无特殊情况不开箱检查。
第十八条 海事管理机构对B级申报单位、装箱单位按以下原则实施管理:
(一)除实施常规监管外,重点对其进行培训和指导,帮助其提高业务素质和安全意识,提升诚信等级;
(二)不接受相关担保证明,除高危险性货物外,可提供相关资料复印件;
(三)除专项、专案检查外,对其进行不定期的现场检查和开箱查验,开箱抽查率应不低于3%;
(四)在履行法定程序的前提下,海事管理机构应在4小时的工作时间内为其办理申报审批事项。
第十九条 海事管理机构对C级申报单位、装箱单位实施以下管理:
(一)列为重点检查对象;
(二)海事管理机构对其出港货物状况或装箱情况进行查验后,办理申报审批手续;对进港货物进行现场抽查,抽查率不低于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