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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海事局关于印发《广东海事局船舶载运危险货物申报与集装箱装箱诚信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未按规定办理申报的,每次扣2分;

  (七)发生违章行为不按规定进行整改纠正的,每次扣2分;

  (八)备案情况不实或未及时变更的,每次扣1分;

  (九)有阻挠、拖延等不配合海事主管部门实施现场检查的,每次扣3分。

  第十三条 装箱单位及人员存在以下行为的,各直属局对违章行为主体进行扣分。并记录在《申报单位与装箱单位加分、扣分登记表》。

  (一)发生危险货物谎报、瞒报行为的,每次扣5分;

  (二)发生错报、漏报行为的,每次扣2分;

  (三)因装箱质量问题,导致危险货物在装卸、运输和储存过程中发生事故的,每次扣5分;

  (四)发生违章行为不按规定进行整改纠正的,每次扣2分;

  (五)应报告或提交的装箱信息或档案(包括照片、资料等)不符合要求的,每次扣1分;

  (六)未按规定签署《装箱证明书》的,每次扣2分;

  (七)集装箱内危险货物在包装、积载、隔离、衬垫、加固、标志、标记等方面存在问题的,每次扣2分;

  (八)危险货物集装箱无CSC标牌、箱体严重变形或集装箱超载的,每次扣2分;

  (九)备案情况不实或未及时变更的,每次扣1分;

  (十)有阻挠、拖延等不配合海事管理机构实施现场检查的,每次扣2分。

  第十四条 申报单位和装箱单位如有积极配合海事主管部门监管工作的行为,主管部门应予以加分并记录,所加分数可同值抵消被扣分数,具体加分值如下:

  (一)向海事主管部门举报海运危险货物谎报、瞒报案件的,经主管部门查实后,每次加5分;

  (二)向海事主管部门举报海运危险货物未按有关装箱标准装箱的,经主管部门查实后,每次加2分;

  (三)向海事主管部门举报海运危险货物未按有关安全标准包装、标志、积载、隔离的,经主管部门查实后,每次加1分;

  第十五条 备案单位每年12月31日前向辖区海事局提交上一年度工作完成情况,办理诚信等级的确认或变更。各直属局于每年7月1日前对外公布本辖区内备案的诚信管理申报单位及装箱单位名单,并抄送广东局。

  第十六条 A级或B级的申报单位、装箱单位有下列行为的,可随时对其诚信等级进行调整,按照C级进行管理。

  (一)有谎报、瞒报危险货物行为的;

  (二)由于申报或装箱的过失导致严重后果的。

  A级申报单位或装箱单位,一年内未从事相应危险货物申报或装箱作业的,其诚信等级调整至B级;B级、C级申报单位或装箱单位,一年内未从事相应危险货物申报或装箱作业的,其诚信等级为C级。

第四章 分级监管措施

  第十七条 海事管理机构对A级申报单位、装箱单位按以下原则实施管理:

  (一)优先办理远程电子申报;

  (二)在履行法定程序的前提下,申报审批事项可优先办理;

  (三)接受相关担保证明;

  (四)无特殊情况不开箱检查。

  第十八条 海事管理机构对B级申报单位、装箱单位按以下原则实施管理:

  (一)除实施常规监管外,重点对其进行培训和指导,帮助其提高业务素质和安全意识,提升诚信等级;

  (二)不接受相关担保证明,除高危险性货物外,可提供相关资料复印件;

  (三)除专项、专案检查外,对其进行不定期的现场检查和开箱查验,开箱抽查率应不低于3%;

  (四)在履行法定程序的前提下,海事管理机构应在4小时的工作时间内为其办理申报审批事项。

  第十九条 海事管理机构对C级申报单位、装箱单位实施以下管理:

  (一)列为重点检查对象;

  (二)海事管理机构对其出港货物状况或装箱情况进行查验后,办理申报审批手续;对进港货物进行现场抽查,抽查率不低于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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