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海事局关于印发《广东海事局船舶载运危险货物申报与集装箱装箱诚信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粤海事危〔2009〕198号 2009年3月26日)
各直属局:
现将《广东海事局船舶载运危险货物申报与集装箱装箱诚信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过程中如遇有问题,请径向局危防处反映。原《
广东海事局船舶载运危险货物申报与集装箱装箱诚信管理实施细则》(粤海事危〔2007〕695号)同时废止。
广东海事局船舶载运危险货物申报与集装箱装箱诚信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水运危险货物申报和集装箱装箱作业管理,便利行政相对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颁布的《船舶载运危险货物申报与集装箱装箱诚信管理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广东海事局辖区内从事水运危险货物申报的单位(简称“申报单位”)和集装箱装箱作业的单位(简称“装箱单位”)及危险货物申报人员(简称“申报员”)和集装箱装箱检查人员(简称“装箱检查员”)。
第三条 各直属局负责具体实施辖区内相关单位及人员的诚信管理工作。
第二章 申报单位和装箱单位的备案管理
第四条 申报单位和装箱单位应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取得从业资质,配备掌握水运危险货物及相关安全知识的申报员、装箱检查员。
第五条 申报单位和装箱单位向辖区海事管理机构提交如实填写的《船舶载运危险货物申报单位备案申请表》(附件1),《船舶载运危险货物装箱单位备案申请表》(附件2)。
第六条 申报单位和装箱单位提交的申请材料经审查合格后,海事管理机构予以备案。备案后,如备案项发生变更时,申报单位和装箱单位应及时报备。
第三章 诚信等级的评定
第七条 各直属局对已经备案的申报单位和装箱单位,按照A、B、C三个级别进行诚信等级评定,分别代表良好诚信单位、一般诚信单位、非诚信单位。
第八条 初次备案的申报单位和装箱单位,若无不良记录,备案后按B级单位管理,以后按年度进行诚信等级评定。
第九条 备案单位的诚信等级根据上一年度的诚信分值评定,评定标准如下:
(一)诚信分值≥12分,为A级;
(二)7分≤诚信分值≤11分,为B级;
(三)诚信分值≤6分,为C级。
第十条 备案单位初始诚信分值为15分,年度诚信分值为初始诚信分值加上或减去当年累计加、扣分数值,当年累计加、扣分数值是备案单位及所有人员加、扣分数值总和。
第十一条 各直属局应建立档案台帐,对备案单位实行计分管理,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一个计分周期。
第十二条 申报单位及人员存在以下行为的,各直属局对违章行为主体进行扣分,并记录在《申报单位与装箱单位加分、扣分登记表》(附件5)中。
(一)有谎报、瞒报危险货物行为的,每次扣5分;
(二)有错报、漏报危险货物行为的,每次扣2分;
(三)未按规定办理申报的,每次扣2分;
(四)不按规定要求填写申报单证或报送申报信息的,每次扣2分;
(五)所申报的危险货物在包装、标记、申报材料等方面存在缺陷的,每次扣2分;
(六)由于在申报中存在过失,而导致危险货物在装卸、运输和储存过程中产生严重后果的,每次扣5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