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22°10.414′N/113°50.774′E
(9)22°10.320′N/113°50.716′E
(10)22°08.458′N/113°53.466′E
2.1.3第五分隔带
设在下列地理位置的连线范围内,宽度为200米。
(11)22°11.964′N/113°49.516′E
(12)22°13.966′N/113°49.063′E
(13)22°13.950′N/113°48.950′E
(14)22°11.939′N/113°49.406′E
2.1.4第六分隔带
设在下列地理位置的连线范围内,宽度为200米。
(15)22°11.461′N/113°48.738′E
(16)22°11.573′N/113°47.881′E
(17)22°11.466′N/113°47.860′E
(18)22°11.360′N/113°48.680′E
2.2通航分道
分隔带两侧各600米的水域为通航分道。
2.2.1第三通航分道
由(19)、(20)、(21)和(1)、(2)、(3)地理位置连线之间的水域为北行通航分道,船舶主流向为360°及335°(真方向);由(22)、(23)、(24)和(4)、(5)、(6)地理位置连线之间的水域为南行通航分道,船舶主流向为180°及155°(真方向)。
(19)22°06.355′N/113°51.297′E
(20)22°08.422′N/113°51.297′E
(21)22°10.063′N/113°50.474′E
(22)22°09.816′N/113°49.697′E
(23)22°08.248′N/113°50.482′E
(24)22°06.355′N/113°50.482′E
2.2.2第四通航分道
由(25)、(26)和(7)、(8)地理位置连线之间的水域为西北行通航分道,船舶主流向为306°(真方向);由(27)、(28)和(9)(10)地理位置连线之间的水域为东南行通航分道,船舶主流向为126°(真方向)。
(25)22°08.809′N/113°53.740′E
(26)22°10.741′N/113°50.884′E
(27)22°10.073′N/113°50.487′E
(28)22°08.195′N/113°53.261′E
2.2.3第五通航分道
由(29)、(30)和(11)、(12)地理位置连线之间的水域为北行通航分道,船舶主流向为348°(真方向);由(31)、(32)和(13)、(14)地理位置连线之间的水域为南行通航分道,船舶主流向为168°(真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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