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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海事局关于实施《珠江口水域船舶定线制(试行)》(修订)的公告(2006)

  (8)22°10.414′N/113°50.774′E

  (9)22°10.320′N/113°50.716′E

  (10)22°08.458′N/113°53.466′E

  2.1.3第五分隔带

  设在下列地理位置的连线范围内,宽度为200米。

  (11)22°11.964′N/113°49.516′E

  (12)22°13.966′N/113°49.063′E

  (13)22°13.950′N/113°48.950′E

  (14)22°11.939′N/113°49.406′E

  2.1.4第六分隔带

  设在下列地理位置的连线范围内,宽度为200米。

  (15)22°11.461′N/113°48.738′E

  (16)22°11.573′N/113°47.881′E

  (17)22°11.466′N/113°47.860′E

  (18)22°11.360′N/113°48.680′E

  2.2通航分道

  分隔带两侧各600米的水域为通航分道。

  2.2.1第三通航分道

  由(19)、(20)、(21)和(1)、(2)、(3)地理位置连线之间的水域为北行通航分道,船舶主流向为360°及335°(真方向);由(22)、(23)、(24)和(4)、(5)、(6)地理位置连线之间的水域为南行通航分道,船舶主流向为180°及155°(真方向)。

  (19)22°06.355′N/113°51.297′E

  (20)22°08.422′N/113°51.297′E

  (21)22°10.063′N/113°50.474′E

  (22)22°09.816′N/113°49.697′E

  (23)22°08.248′N/113°50.482′E

  (24)22°06.355′N/113°50.482′E

  2.2.2第四通航分道

  由(25)、(26)和(7)、(8)地理位置连线之间的水域为西北行通航分道,船舶主流向为306°(真方向);由(27)、(28)和(9)(10)地理位置连线之间的水域为东南行通航分道,船舶主流向为126°(真方向)。

  (25)22°08.809′N/113°53.740′E

  (26)22°10.741′N/113°50.884′E

  (27)22°10.073′N/113°50.487′E

  (28)22°08.195′N/113°53.261′E

  2.2.3第五通航分道

  由(29)、(30)和(11)、(12)地理位置连线之间的水域为北行通航分道,船舶主流向为348°(真方向);由(31)、(32)和(13)、(14)地理位置连线之间的水域为南行通航分道,船舶主流向为168°(真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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