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海事局关于船舶溢油应急队伍进行登记备案的通知
(粤海事危〔2006〕103号 2006年3月15日)
各有关单位:
为认真履行《1990年国际油污防备、反应和合作公约》和贯彻落实《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船舶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合理利用辖区溢油应急资源,鼓励更多的社会应急力量参与船舶溢油应急活动,提高辖区溢油应急反应能力,现决定对辖区船舶溢油应急队伍进行登记备案,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辖区内凡具有船舶溢油清除能力的单位或组织,均可自愿申请作为辖区船舶溢油应急队伍。
二、溢油清除能力按作业水域环境不同分为沿海和内河两大类。沿海水域分为港区水域、近岸水域和开阔水域三种,每种水域环境条件下根据溢油规模不同又分为5吨以下、5至10吨、10至50吨和50吨以上四类溢油规模响应等级;内河水域根据溢油规模不同分为5吨以下、5至10吨、10吨以上三类溢油规模响应等级。上述各种类溢油清除能力需满足附表所列的参照标准。
三、具备沿海水域10吨以上(含10吨)、内河水域10吨以上(含10吨)溢油清除能力并申请作为辖区船舶溢油应急队伍的单位请到广东海事局登记备案。具备沿海水域10吨以下、内河水域10吨以下溢油清除能力并申请作为辖区船舶溢油应急队伍的单位请到所在地的海事局登记备案。
四、非辖区内的从事船舶溢油应急的单位或组织,申请作为辖区船舶溢油应急队伍,应到广东海事局登记备案。
五、自愿登记备案的单位应按所申请的清除能力种类向广东海事局或所在地的海事局提出书面申请,并附送有关说明材料。
六、经登记备案的溢油应急队伍将作为《广东海事局船舶污染事故应急预案》或所在地海事局船舶污染事故应急预案的储备力量。当辖区发生船舶溢油事故时,根据广东海事局或各辖区海事局的召集调动参加溢油应急行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