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海事局关于开展船舶燃油供应单位登记备案工作的通知
(粤海事危[2007]210号 2007年4月25日)
各直属局、有关船公司、燃油供应单位:
《MARPOL73/78防污公约》附则Ⅵ已于2006年8月23日正式对我国生效,根据附则Ⅵ的规定,为确保船用燃油品质符合相关要求,结合辖区实际情况,决定对广东辖区国际航线(包括港澳)船舶燃油供应单位实施登记备案管理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请备案的船舶燃油供应单位应具有国家规定的相关经营资质,且其燃油质量符合73/78防污公约附则Ⅵ第18条的相关规定。
二、符合备案基本要求的船舶燃油供应单位应向当地海事局备案,并提供以下报备材料:
(一)供油作业单位备案登记表(附件1);
(二)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成品油作业许可证(复印件);
(四)供油作业的安全管理制度;
(五)符合73/78防污公约要求的油品详细说明材料或证明(基本内容同燃料装舱单);
(六)供油作业能力。包括供油作业船舶及其证书,相关防污器材和防污措施,人员专业培训证明等。
三、辖区海事局应根据备案基本要求,对申请备案的船舶燃油供应单位进行资质初审,并提出初审意见书面上报广东海事局。广东海事局核查后对外公布全局的备案单位名单,并颁发《船舶燃油供应记录簿》(附件2),每一种油品对应一本记录薄,且记录薄用完后需保存三年备查。
四、其他相关事项
(一)国际航行的船舶(包括港澳)为避免违反公约以及相关规定的要求,应当使用已备案单位的燃油以确保其船用燃油的质量。
(二)已备案的单位应于每年1月10日前将上年度的供油情况(包括供油种类、数量及安全措施等),以书面形式报辖区海事部门。
(三)供油单位为国际航线(包括港澳)船舶供油作业完成后,应按照公约要求向船方提供燃料装舱单和燃料油样品,并证明符合附则Ⅵ第14和18条的要求。其中燃料装舱单应保留至少3年,燃料油样品应保存不少于12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