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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海事局关于印发《珠江口锚地安全管理规定》的通知


  第十八条 过驳作业前,过驳作业双方根据有关主管机关认可的《安全检查表》所列项目内容逐项进行检查,全部符合要求并经签字后,方能进行作业。

  第十九条 过驳作业期间禁止进行供油、供水作业。

  第二十条 液货船过驳作业期间现场必须备有一艘以上足够马力的消拖两用拖轮,油轮过驳作业还应配备环保清污船在过驳现场守护,并备有足够的溢油回收设备和用品。

  第二十一条 液化船过驳时,加强值班,防止破管和跑、冒、滴、漏。

  第二十二条 发生溢油事故,船舶、设施和作业人员应立即实施溢油应急计划方案。

  第二十三条 液货船过驳作业有关要求未尽事宜,按《液货船水上过驳作业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罚则

  第二十四条 对违反本规定锚泊、作业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上安全监督行政处罚规定》进行处罚。

  第二十五条 主管机关所属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给国家造成损失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大型船舶:是指1600总吨以上或长度80米以上或吃水5米以上船舶。

  第二十七条 小型船舶:指大型船舶以外的船舶。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由广东海事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规定自2002年3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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