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来自疫情地区的船舶应到检疫锚地锚泊等待检疫;
(三)外国籍船舶应到引航锚地锚泊等待引航;
(四)防台船舶原则要求到防台锚地和海事局指定的水域防台;
(五)过驳作业船舶应在过驳锚地进行过驳作业。
第九条 小型船舶可根据需要在不碍航的水域择地锚泊。
第十条 大型船舶、设施不得在主管机关公布的锚地水域外锚泊或作业。
第十一条 锚地锚泊和作业的船舶、设施应按以下要求做好安全管理:
(一)船舶、设施进入锚地抛锚时应与附近锚泊船舶、设施保持有足够的安全距离,并测定船位,在VTS覆盖区的,应将船位向VTS中心报告。
(二)过驳作业船舶必须做好防止系缆绳断缆和防止碰垫失效的应急措施。
(三)应注意气象、潮汐变化,转流时应特别注意本船锚位、锚链受力情况,防止断链或走锚。
(四)锚泊、作业船舶、设施应按规定显示或悬挂相应的号灯、号型。
(五)能见度不良时,锚泊船舶、设施必须认真执行《国际海上避碰规则》的有关规定,加强了望,鸣放雾号。
(六)锚泊船舶、设施应保持在VTS中心规定的频道或VHF16频道守听。
第十二条 防台期间,锚泊、作业船舶、设施应遵守有关防台规定。当悬挂热带气旋2号风球信号时,船舶、设施应停止作业,并在指定锚地或水域防台。
第十三条 锚泊、作业船舶、设施应严格遵守有关防污染规定,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船舶、设施对水域环境造成污染。
第十四条 过驳作业船舶应遵守第八条第(五)款的规定,在过驳锚地以外水域进行过驳作业,须经区域主管机关特别审批。
第十五条 若海况和气象条件不能满足安全要求,或母、子船有一船认为不安全时,禁止两船进行靠泊及过驳作业。
第十六条 船舶、设施靠泊作业时必须按规定安放符合要求的碰垫。
第四章 液货船锚地过驳作业特殊要求
第十七条 参加过驳作业的船舶和现场工作人员应严格执行国家、港口有关液货船防火、防爆、防污染规定及作业操作规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