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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海事局关于印发《珠江口锚地安全管理规定》的通知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在珠江口水域锚地锚泊、作业、航行的船舶、设施及其经营人、所有人及有关人员。

  第四条 广东海事局是实施本规定的主管机关。其直属海事局(下称区域主管机关)具体负责锚地安全与防污的监督管理。

  广州VTS中心(以下简称VTS中心)负责对珠江口VTS覆盖区内锚地船舶、设施动态的监控。

第二章 申报

  第五条 500总吨以上及所有载运危险货物船舶、散装液化气船、散装液体化学品船、油船、客运船舶进入锚地锚泊必须按本规定向区域主管机关进行申请和报告。

  申请内容应包括:船舶名称、船舶长度、吃水、货物种类、进入时间、离开时间、是否有异常情况、锚泊理由、目的港或码

  头泊位等。

  第六条 船舶、设施进入锚地可由船舶、设施及其所有人、经营人、代理人、过驳经营人等(以下简称申报人)依据本规定第七条的要求办理。

  第七条 船舶、设施锚泊申报:

  (一)临时锚泊申报:使用时间不超过12小时的,由船舶、设施通过VHF等手段向区域主管机关或VTS申请,经同意后进入锚泊,如超过时间的,应重新申报。

  (二)一般锚泊申报:如锚泊时间超过24小时的,由申请人提前一个工作日书面或传真(用表格,见附件)向区域主管机关申请,经审核同意后方可锚泊。

  (三)船舶、设施在锚地进行过驳或维修作业申请:可由申请人提前一个工作日书面或传真向区域主管机关申请,经审核同意后方可作业。

  (四)紧急情况下使用锚地或水域锚泊:船舶、设施因机器故障、碰撞、搁浅等水上交通事故或其它需紧急抛锚的,可在锚泊后,尽快向区域主管机关或VTS中心报告。紧急锚泊船舶、设施要采取有效安全措施,并尽快到指定锚地锚泊,否则区域主管机关将采取强制措施,所发生的一切费用由船方负责。

第三章 安全管理

  第八条 船舶设施应按下列要求锚泊或作业:

  (一)载运危险货物船舶在危险货物锚地锚泊和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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