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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海事局关于印发《珠江口锚地安全管理规定》的通知

广东海事局关于印发《珠江口锚地安全管理规定》的通知
(粤海事通〔2001〕809号 2001年12月30日)


各直属局:

  为整治珠江口水域船舶航行及锚泊秩序,促进广东经济的发展,我局在广泛、深入调研的基础上,对妨碍航行、锚泊安全的锚地进行了调整,开辟了新的锚地,制订了《珠江口锚地安全管理规定》(简称《规定》),并于2002年3月1日起实施。现将该《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一、有关局要组织人员认真学习《规定》,领会《规定》精神,掌握珠江口水域锚地的设置情况。

  二、珠江水网地区及东江、西江、西江流域各局要将《规定》及珠江口水域锚地新调整后情况向港航单位及船舶作宣传,督促船舶按照《规定》进行锚泊。

  三、广州、珠海局要加强对锚地等重点水域的巡查监管工作;广州VTS中心要加强对锚泊船舶的监控力度,对不按要求锚泊的船舶要及时纠正。

  四、督促港航单位,特别是使用锚地进行锚泊的船舶,根据船舶特点,参照新版海图和相关资料,科学合理的选择锚地,并严格遵守航行规则和海事机关公布的有关规定。

  五、对不按《规定》要求锚泊的船舶要按章从严查处。

  六、锚地的管理关系不变。

  珠江口锚地安全管理规定(暂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珠江口水域锚地安全管理,维护通航秩序,保障船舶、设施锚泊、作业、航行的安全,保护海洋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的珠江口水域范围是指北纬21°48′00″以北,东经113°07′00″以东,东经114°20′00″以西和黄埔水道113°25′36″经度线以东,铁桩水道113°28′00″经度线以东的广东海事局辖区水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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