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设置考点的海事局负责安排并布置考场,并将考务准备情况报广东海事局。
(四)负责派员参加监考工作。
(五)按规定收取有关费用。
第六条 考点的设置
(一)广东海事局根据辖区内报名申请的情况设置考点。
(二)满足下列条件的海事局可申请设置考点。
1.满足《
内河船舶船员考试发证规则》及其《实施细则》和本办法有关规定的要求。
2.辖区内申请并具备考试资格的各专业考生人数不少于20名。
(三)未设置考点的海事局受理的具备考试资格的考生,由广东海事局指定考点参加考试。
第七条 受理申请和考试时间
每年安排四期内河船员适任证书统考,具体时间和日程由广东海事局定期公布。
第八条 报名情况汇总
各有关海事局应在考试前20天内将《广东海事局内河船员统考申报汇总表》报广东海事局船员处。
第九条 核发准考证
(一)各海事局应按《
<内河船舶船员考试发证规则>实施细则》的规定签发《准考证》。
(二)准考证号码应登记在《准考注册登记表》、《考试成绩登记表》和《船员考试发证申请表》上。
第十条 考场的准备和检查
各考点所在海事局应在考试前,按要求布置考场,每人一桌,桌面需贴准考证号码,并在考场入口处张贴《考试日程安排》和《考场规则》。
第十一条 监考工作的安排
(一)由广东海事局向各考点指派考试督察,督促和检查统考工作情况。
(二)各考点选派监考人员,并于考前3天内将监考安排情况报广东海事局。
(三)监考人员由海事局工作人员担任,各考点应按每20名考生配1名监考,每个考场监考人员不少于2名。
(四)各考点所在海事局考试前应召集监考人员学习监考要求、《船员考试工作人员守则》和《考场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