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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海事局关于印发《广东海事局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证书统考实施办法》的通知

广东海事局关于印发《广东海事局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证书统考实施办法》的通知
(粤海事船员〔2002〕389号 2002年8月6日)


各直属局:

  为贯彻实施《内河船舶船员考试发证规则》,规范广东海事局辖区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证书考试的管理,保证船员考试质量,提高船员素质,我局制定了《广东海事局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证书统考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内河船舶船员考试发证规则》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执行。

  广东海事局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证书统考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广东海事局辖区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证书考试的管理,保证船员考试质量,提高船员素质,依据《内河船舶船员考试发证规则》及其《实施细则》,结合本辖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辖区内河机动船舶驾驶专业三等及以上、轮机专业二等及以上的船员适任证书统一考试。

  第三条 广东海事局对辖区内河船员适任证书统考进行统一组织和管理,采用统一试题、统一时间、统一评卷、分点考试的方式进行。

  辖区内各海事局依照广东海事局的授权并按照统考计划及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实施考试。

  第四条 广东海事局的统考职责

  (一)下达统考计划。

  (二)设置考点并组织实施统考工作。

  (三)监督各考点的考试准备工作和监考工作情况。

  (四)管理统考试题库和试卷。

  (五)组织统考评卷及发布考试成绩。

  第五条 各直属海事局的统考职责

  (一)按授权,负责受理辖区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证书考试的申请和资格审查。

  (二)对符合申请条件者签发《准考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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