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农业投入品使用得到有效规范,鲜活农(畜、水)产品抽检合格率达到95%以上。每个乡镇都有一个农产品标准化示范基地。
(三)生产加工行为得到有效规范。小作坊得到全面整治,当地企业生产的食品抽检合格率达到95%以上。生猪定点屠宰率达到100%。
(四)流通环节特别是农村集市食品销售行为得到进一步规范,检测手段有保障。100%的乡镇、90%的行政村建立了“食品安全示范店”和万村千乡市场工程农家连锁店,食品统一配送率达到80%。
(五)农村餐饮店食品卫生抽检合格率达到95%以上,学校食堂食品卫生量化分级管理达到100%,农村集体聚餐备案率达到80%以上。
(六)各环节生产经营单位进货记录齐全,可追溯率达到100%。
(七)食品安全检测资源初步整合,检测计划和信息发布初步实现统一。
(八)食品安全信用体系建设稳步推进,至少3个行业20家企业开展信用体系建设试点。
(九)食品安全应急体系健全,应急网络覆盖面达100%。
(十)食品安全宣传教育生动活泼,形式多样。公众对食品安全满意率达到70%以上。
三、工作要求
(一)遴选比例嘉峪关、金昌、张掖、白银、天水、陇南、定西、临夏、甘南9市(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按照要求在所辖县(区、市)中各遴选一个县(区、市)作为第二批省级食品安全示范县。
(二)时间安排
2008年5月15日之前,上述9市(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应将遴选的示范县名单和创建方案一并报送省局食品处。
(三)经费保障
省局将从食品安全综合监管经费预算中给予一定的专项经费支持,作为创建工作的启动经费。下一批国家级示范县将从省级示范县中产生,届时将给予中央补助地方的专项经费支持。省级食品安全示范县创建工作需要政府、企业和社会各方面的共同参与,各地应积极争取地方财政的大力支持。
(四)组织保障
在省级示范县名单确定后,省局将制定创建工作实施方案,各示范县(区、市)要按照方案要求认真开展创建工作,各市(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要积极配合和协助搞好本市(州)示范县(区、市)的创建工作。年底,根据国家局的安排和省局工作部署,将对示范县(区、市)创建情况进行综合评价,没有达到工作目标的,将通报取消示范县(区、市)资格。各市(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要及时总结和推广食品安全示范县的工作经验,切实发挥示范县的示范带动作用,全面提高农村食品安全保障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