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船公司在开展培训前,须将船员知识更新培训的培训计划、培训纲要及培训教材报海事管理机构审定;
3.船公司只能为现在本公司服务的船员开展培训,并实施对培训的评估,每期培训的教师和评估人员的资格须经海事管理机构确认。每项评估内容均应有评估人员的签署意见和署名;
4.船公司开展培训应建立台账,台账应包括每班次的培训记录和每位船员的培训记录。船公司为船员申请证书再有效时应提交每班次的培训记录,每位船员的培训记录保留在公司,可供海事局随时查阅;
5.船公司应承诺其开展船员知识更新培训的计划实施及记录的有效性和真实性,并对此承担责任;
6.海事机构对培训实行随机检查,如发现船公司的培训未按计划实施、培训记录不能满足真实性和完整性的要求或其它影响培训质量的情形,海事管理机构将视情节给予不承认培训、取消教师或评估人员资格等处罚。
(六)培训纲要和内容
培训纲要和内容以相关公约和法规的新变化、航行和管理的新技术、PSC案例及海事案例等内容为主,上述两种培训的时间在20个学时左右。
三、其他特殊培训合格证的再有效(客船、滚装客船及高速船船员特殊培训)
凡持有培训合格证并满足相应的特殊培训、考试和发证办法中规定的证书再有效条件者,即可申请相关证书的再有效。
四、证书再有效管理
(一)原则上到现持有证书的签发机关申请证书再有效。
(二)在培训机构完成的知识更新培训由培训机构向海事管理机构申请船员证书的再有效,由船公司完成的知识更新培训由船公司向海事管理机构申请船员证书的证书再有效,船员个人直接到海事机构办理证书再有效,需提交知识更新培训证明材料。
(三)申请证书再有效应提交以下材料:
1.有效的《船员服务簿》;
2.现持有的特殊培训合格证;
3.有效身份证件影印件;
4.开班申请(或培训计划)(如需要);
5.评估记录表及评估成绩单(如需要);
6.知识更新培训证明(应经海事管理机构确认)(如需要)
7.海事管理机构要求的表明其适任情况的相关证明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