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海事局关于海船船员特殊培训合格证再有效问题有关事项的通知
(粤海事船员〔2004〕591号 2004年11月25日)
汕头、湛江、广州、珠海、惠州、江门海事局:
我局辖区内海船船员所持的特殊培训合格证将陆续到期。为做好海船船员特殊培训合格证再有效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授权有关直属局按现行海船船员特殊培训考试、发证业务的分工,负责海船船员特殊培训合格证的再有效及相应知识更新培训的监督管理。
二、散装液体货船船员特殊培训合格证的再有效
(一)申请散装液体货船船员特殊培训合格证再有效者必须完成规定的知识更新培训和评估,并同时满足在液货船上任职的服务资历、安全记录及健康等方面的要求,具体规定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散装液体货船船员特殊培训、考试和发证办法》。
散装液体货船船员知识更新培训适用于油轮、液化气船和化学品船及船员特殊培训合格证(A01-A07)的再有效。
(二)培训方式:
1.由证书签发地或船员所在地的船员培训机构进行培训。
2.由船公司组织的船上培训。
(三)开展培训的机构条件:
1.培训机构
(1)建立船员教育和培训质量体系并已通过审核;
(2)开展散装液体货船知识更新培训的培训机构具有油轮、液化气船或化学品船船员特殊培训其中一项培训项目的培训资格。
2.开展散装液体货船知识更新培训的船公司
(1)船公司持有有效的安全管理证书;
(2)必须以船舶为单位在船上开展培训;
(3)船舶为3000总吨及以上船舶;
(4)有满足要求的授课教师。
(四)授课教师和评估人员的资质要求
担任授课的教师和评估人员应由具有不少于12个月的在特殊种类船舶上任职的高级船员担任,并通过海事管理机构组织的相关培训。
(五)培训的监督管理
培训机构开展知识更新培训按现行的培训管理程序进行管理。对船公司开展培训的监督管理:
1.船公司应组织专门的人员负责该项培训,拟定开展培训的实施方案报海事管理机构批准后,方可在船上开展相应知识更新培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