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海事局关于印发《广东海事局乡镇渡船渡工考试发证办法(试行)》的通知
(粤海事船员〔2006〕343号 2006年7月25日)
各直属局:
现将《广东海事局乡镇渡船渡工考试发证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各局要加大执法和宣传力度,及时开展乡镇渡船渡工的培训、考试和发证工作,与地方政府密切配合,督促辖区在乡镇渡船上服务的渡工尽快完善任职资格。按本办法经培训、考试合格后取得“渡工证书”者,不需持有“内河客船船员特殊培训合格证”即可在规定的渡口渡船上任职。持有“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证书”者,必须同时持有“内河客船船员特殊培训合格证”方可在渡船上任职。
广东海事局乡镇渡船渡工考试发证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提高乡镇渡船渡工技术业务素质,维护水上交通秩序,确保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考试发证规则》的规定,结合广东海事局辖区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广东海事局辖区内的乡镇渡船上服务的渡工。
本办法所称乡镇渡船系指往返于内河、水库两岸渡口、50总吨以下且载客30人以下的机动渡船或人力渡船。
第三条 在乡镇渡船上服务的渡工,必须持有“广东海事局乡镇渡船渡工证书”(以下简称“渡工证书”)或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证书。
渡工证书的适用范围按照船舶种类及适用渡口确定,渡工只能在其证书规定的渡口渡船上服务。
第四条 广东海事局是实施本办法的主管机关,广东海事局各分支机构在本辖区内负责渡工考试、发证及培训管理工作。
第五条 渡工证书由广东海事局统一印制。
渡工证书的基本内容包括:
(一)渡工证书编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