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持有异地(含境外)游艇驾驶员适任证书。
第十三条 申请人申请考试和评估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填妥的《游艇驾驶员适任考试、评估、发证申请表》;
(二)12个月内的《船员体格检查表》;
(三)近期5cm免冠白底彩色证件照片二张;
(四)本人身份证或护照复印件;
(五)游艇驾驶员培训证明文件;
(六)海事管理机构要求的表明其适任情况的相关证明材料。
第十四条 游艇驾驶员适任证书的理论考试科目为:游艇驾驶基本知识;评估项目为:游艇操纵和设备使用。
第十五条 理论考试以100分为满分,70分为及格,评估成绩分为合格和不合格。
第十六条 理论考试不及格或评估项目不合格者,可在初次考试成绩公布之日起1至12个月内申请二次补考。逾期不能通过全部考试和评估的,所有已有考试、评估成绩失效。
第四章 适任证书的签发和再有效
第十七条 通过适任证书考试评估者,可向海事管理机构提出签发适任证书的申请。经审核符合本办法的,考试发证机关应在15日内签发相应的适任证书。不符合条件的,应退回申请材料并说明理由。
第十八条 持证人应于适任证书有效期的最后六个月内,向海事管理机构申请游艇驾驶员适任证书再有效。
第十九条 申请适任证书再有效者,应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一)5年内具有良好的安全记录,并完成再有效知识更新培训;
(二)证书逾期,但不超过十二个月申请证书再有效者,完成再有效知识更新培训,并通过游艇驾驶基本知识理论考试科目的考试。
(三)5年内发生负有主要责任的大及以上事故或证书逾期超过十二个月者,应当重新参加并通过理论考试和评估。
第二十条 申请适任证书再有效者,应向海事管理机构提交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一)、(二)、(三)、(四)和(六)项规定的材料。经海事管理机构按照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审核合格,由海事管理机构签发适任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