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从事游艇驾驶员培训的培训机构,应满足本办法第五章规定的要求。
第六条 申请适任证书者应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年龄不小于18周岁,男性小于65周岁,女性小于60周岁;
(二)符合船员体检标准;
(三)通过本办法规定的考试和评估;
(四)具有良好的水上安全记录(如适用)。
第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海事局是实施本办法的主管机关(以下简称“主管机关”)。其所属各分支机构(以下简称“海事管理机构”)依照主管机关的授权负责游艇驾驶员考试、评估和发证及其管理工作。
第二章 适任证书
第八条 持有适任证书的游艇驾驶员应在证书所载的适用航行区域内驾驶游艇;依照本办法签发的适任证书适用的航行区域为:广东海事局管辖的内河可航水域和近岸海域。
第九条 适任证书的基本内容包括:
(一)适任证书编号;
(二)持证人的姓名、国籍、出生日期、出生地点;
(三)适用的航行区域;
(四)签发适任证书的海事管理机构名称;
(五)发证日期和有效期。
第十条 适任证书的有效期不超过5年,证书到期持证人可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申请再有效;海事管理机构签发的适任证书的有效期不得超过持证人65周岁(女性60周岁)生日。
第十一条 适任证书由广东海事局统一印制。
第三章 适任考试和评估
第十二条 申请适任证书考试和评估者,应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一)完成规定的游艇驾驶员培训;
(二)持有有效的三等以上(含三等)海船或三等以上(含三等)内河船舶的船长、驾驶员适任证书;
(三)持有有效的渔船、军事船舶与海船三等以上(含三等)或内河三等以上(含三等)相应等级的驾驶人员适任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