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海事局关于印发《广东海事局游艇驾驶员适任考试、评估和发证办法(试行)》的通知
(粤海事船员〔2006〕14号 2006年1月13日)
各直属局:
为提高游艇驾驶员技术素质,保障水上人命财产安全,保护水域环境,促进水上旅游业发展,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批准,现将《广东海事局游艇驾驶员适任考试、评估和发证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东海事局游艇驾驶员适任考试、评估和发证办法(试行)》实施初期,游艇驾驶员适任考试、评估和发证工作暂由广东海事局统一组织实施。持有根据原“游艇驾驶员培训、发证办法”签发的“游艇驾驶员证书”者可在2007年7月1日前,申请换发《广东海事局游艇驾驶员适任考试、评估和发证办法(试行)》规定的《广东海事局游艇驾驶员适任证书》。
广东海事局游艇驾驶员适任考试、评估和发证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高游艇驾驶员技术素质,保障水上人命财产安全,保护水域环境,促进水上旅游业发展,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评估和发证规则》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船舶船员考试发证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广东海事局辖区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广东海事局辖区内的游艇驾驶员培训机构和游艇驾驶员。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游艇系指船舶总长度不小于5米,除操纵船舶的配员以外的乘员不超过12人的以水上休闲、娱乐为目的的非营业机动船艇。
驾驶游艇的人员应持有考试发证机关签发的《广东海事局游艇驾驶员适任证书》(以下简称“适任证书”)。
第四条 持有有效的三等以上(含三等)海船或三等以上(含三等)内河船舶船长、驾驶员适任证书者,可在其海船或内河船舶适任证书适用的范围内驾驶游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