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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海事局、广西海事局、深圳海事局关于印发《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证书珠江水系航线签注规定》的通知


  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证书珠江水系航线签注规定

  第一条 为了规范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证书航线的签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考试发证规则》,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证书和海船船员内河航线行驶资格证明的珠江水系航线以及珠江水系至特定海港航线的签注。

  第三条 经授权的海事机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的有关规定开展航线签注工作。

  第四条 海事机构在内河船员适任证书核定航线栏内或海船船员内河航线行驶资格证明适用航线栏内签注珠江水系航线,应按照本规定设定的航线进行签注。

  珠江水系航线的签注按本规定附录设定的航线执行。本规定附录设定的航线需要调整时,由颁布本规定的海事机构以文件形式调整并公布。

  第五条 除起迄点外还有中途节点的设定航线,其节点可作为适任证书签注航线的起迄点。但不得自行增减起迄点或节点。

  第六条 签注某一设定航线的适任证书所适用的航线范围包括:核定航线的主线所确定的航道以及核定航线的主线两侧的可航行分支航道;若分支航道处在两条设定航线的主线之间,则适用航线范围延伸至另一条设定航线的主线,但不适用于进入或跨越未签注的设定航线的主线,即在两条设定航线的主线之间的分支航道航行,应持有签注有两条设定航线中任意一条为核定航线的适任证书。

  设定航线“广州--江门”仅适用于该航线的主线所确定的航道。

  第七条 取得适用“香港”、“蛇口”、“珠海”或“澳门”航线者,在适任证书核定航线栏内增加“适用桂山”签注后,可航行桂山航线。

  第八条 取得适用“珠海”或“澳门”航线者,在适任证书核定航线栏内增加“适用高栏”签注后,可航行高栏航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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