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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海事局、广西海事局、深圳海事局关于印发《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证书珠江水系航线签注规定》的通知

广东海事局、广西海事局、深圳海事局关于印发《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证书珠江水系航线签注规定》的通知
(粤海事船员〔2005〕383号 2005年9月1日)


广东海事局、广西海事局、深圳海事局各分支机构:

  为了更好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考试发证规则》(以下简称“05规则”),规范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证书珠江水系航线签注工作,现将《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证书珠江水系航线签注规定》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广东、广西、深圳海事局各分支机构航线考试和签注的权限范围,分别由广东、广西、深圳海事局授权。

  (一)广东、广西、深圳海事局所属内河船员适任证书考试发证机关,经授权可签注《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证书珠江水系航线签注规定》规定的航线。

  (二)广东海事局所属内河船员适任证书考试发证机关,经授权可开展珠江水系梧州以下西江及广东省内珠江水系航线的理论考试和实操考试。

  (三)广西海事局所属内河船员适任证书考试发证机关,经授权可开展除北江和东江以外的珠江水系航线的理论考试和实操考试。

  (四)深圳海事局可开展惠州、广州、中山、珠海、澳门和香港各点连线范围内的珠江水系航线的理论考试和实操考试。

  (五)广东、深圳海事局及其授权的考试发证机关,可开展适用“盐田”、“桂山”、“高栏”航线的理论考试和实操考试。

  二、持广东、广西、深圳海事局所属考试发证机关签发的适任证书者所申请的珠江水系航线,超出适任证书签发机关考试权限范围时,应由具有航线考试权限的考试发证机关实施考试,并将考试结果通知适任证书签发机关,由适任证书签发机关签注航线。

  三、依据“05规则”签发的适任证书应按本规定签注航线;原“92规则”证书所载航线已具有本规定设定航线二分之一以上航段,换发“05规则”版证书时应签注整条设定航线;不满足上述规定者,通过相应的考试后签注设定航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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