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船员适任证书被滞留后,不能凭《滞留船员适任证书通知书》在船上继续任职。由于被滞留证书的船员不能任职,船舶不满足最低安全配员要求的,不应给予办理离港手续。对滞留适任证书并离职的船员,应按有关规定办理解职手续。
第二十三条 持本辖区海事机关签发的船员证书的船员,由于船舶发生意外事故,或被盗(抢)等特殊情况和原因,遗失、灭失或损坏适任证书、证书记分附页、《引航员违法记分卡》或《船员服务薄》等记载违法记分的证件,且有足够证明的,证书签发机关可按规定补发证件,并将记分周期内的记载分值记入新发证件的记载栏内,除此之外,按违法记分已满15分处理。持异地船员证书的船员,无法出示违法记分记载证件的,可滞留其证书,寄送至适任证书签发机关处理。
第五章 强制培训、考试
第二十四条 在本辖区进行强制培训的,必须在广东海事局认可的培训机构实施,相关直属海事局负责培训的监督管理和考试,并签发培训合格证明。
强制培训的时间不超过7天,培训的内容为水上安全管理法规、安全教育宣传和海事案例等。
第二十五条 海船船员参加强制培训、考试合格后,海事局应在《船员服务簿》“主管机关签(一)”栏填写“业经培训、考试合格”,加盖《船员服务薄》签证专用章,及时发还被滞留的证书,但同时受到扣留证书行政处罚期限未到的,应在扣留期满后发还被扣证书。
第二十六条 内河船员、引航员参加强制考试、培训合格后,海事局应在记分附页或记分卡上填写“业经培训、考试合格”,加盖海事局公章,及时发还被滞留的证书,但同时受到扣留证书行政处罚期限未到的,应在扣留期满后发还被扣证书。
第二十七条 船员对行政处罚不服,按照有关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在复议或诉讼期间船员申请强制培训的时限顺延。经依法裁决变更或撤消原处罚决定的,相应的记分分值应由记分机构在违法记分的证件上签注,予以变更或撤消,并加盖机构公章。
第二十八条 船员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参加强制培训、考试的,船员需按照证书载明的航区、等级、职务参加职务晋升考试,合格后,方可领回被留的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