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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海事局关于印发《广东海事局船员违法记分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二)“执法证号”填写执法人员的行政执法证号码;

  (三)“记分时间”填写批准行政处罚的时间,或实施船舶安全检查、船员实际操作检查的时间。

  第十六条 海事机构及执法人员对船员实施违法记分和滞留适任证书后,应及时填写《船员违法记分登记表》,每月5日前报直属局船员管理部门,对持我局所属海事机构签发的船员证书的船员,由船员管理部门报送证书签发机关,记入船员个人服务安全记录数据库;对持非本辖区船员证书的船员,上报广东海事局船员管理处。

  第十七条 海船船员违法记分在《船员服务簿》的“主管机关签注(一)”栏内记载,若记载已满,可由适任证书签发机关增加记分附页(同内河适任证书记分附页)。内河船员适任证书在证书有效期内,记分附页记载已满,由证书签发机关增加记分附页。

  第十八条 对当时不能进行违法记分记录的,由作出行政处罚的海事机构负责跟踪记分记录的落实。

  第十九条 内河船员因考试发证、到期换证等情况,船员证书发生变更后,证书签发机关应将记分周期内的记载分值记入新发证件的记载栏内。

第四章 滞留适任证书

  第二十条 对违法记分分值满15分的船员,海事机构应当场将其适任证书滞留,同时将《滞留船员适任证书通知书》送当事船员签收,并通知其在6个月内到适任证书签发机关申请强制培训和考试。

  《滞留船员适任证书通知书》一式三联。第一联由滞留证书的海事机构留存;第二联寄送适任证书签发机关;第三联交船员本人留存。

  第二十一条 海船船员和引航员必须在收到《滞留船员适任证书通知书》6个月内到证书的签发机关申请强制培训、考试。

  内河船员由滞留证书的海事机构安排强制培训、考试地点,在收到《滞留船员适任证书通知书》后6个月内到指定地点参加强制培训、考试。

  内河船员如在证书签发机关所在地参加强制培训、考试,滞留证书的海事机构应将被滞留的船员证书寄送至证书签发机关,由证书签发机关负责强制培训、考试和发还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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