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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海事局关于印发《广东海事局船员违法记分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一个记分周期斯满后,分值累计不到15分的船员,该周期内的分值不转入下个记分周期,下个周期应重新开始计算分值。对在一个记分周期内记分满15分的船员,该船员经培训、考试合格,并领回适任证书后,其记分分值重新起算。

  初次申请证书的船员,自签发证书之日起开始记分,当年年底截止第一个记分周期。

  第八条 船员受到警告行政处罚,违法记分分值为1分;

  第九条 船员受到罚款处罚的罚款数额每100元对应违法记分分值为1分;不足100元的按1分记;超过1500元的对应违法记分分值一律记15分。

  第十条 船员受到扣留海船船员适任证、内河船员职务适任证书、引航员证书(以下统称证书)3个月处罚的,对应违法记分分值记10分;证书被扣留3个月以上的对应记15分。

  第十一条 在船舶安全检查时,发现船舶存在缺陷,应根据船员所担任职务的职责,对负有直接或间接责任的船员记1分;若缺陷为对船舶安全影响较小的,并可在船离港前纠正的,可不予记分。

  第十二条 对船员实际操作检查不合格的船员,记1分。

  第十三条 对受到罚款和扣留证书行政处罚一并执行的船员,按两项处罚中高者记分。

  第十四条 违法船员记分的记载,海船船员记录在《船员服务薄》;内河船员记录在《职务适任证书》的记分附页上;引航员记录在《引航员违法记分卡》(见附件)上。内河船员职务适任证书记分附页由各发证机关制发,附页第一栏粘贴于适任证书签注(三)栏,发证机关公章骑盖于第一栏及签注(三)空白处。引航员证书签发机关向所属引航员发放《引航员违法记分卡》,并对引航员违法记分进行管理。

  第十五条 对违法船员进行记分,应将“船员违法记分专用章”盖在海船《船员服务薄》主管机关签注(一)栏,或内河船员职务适任证书记分附页,或引航员违法记分卡上,并按以下要求手工填写:

  (一)“记分分值”用汉字大写填写实际分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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