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海事局关于印发《广东海事局船员违法记分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粤海事船员〔2002〕561号 2002年10月25日)
各直属局:
为加强船员违法记分工作的管理,规范船员违法记分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违法记分管理办法(试行)》,我局结合本辖区的实际情况,制定了《广东海事局船员违法记分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东海事局船员违法记分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船员违法记分工作的管理,规范执法部门和执法人员对船员违法记分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违法记分管理办法(试行)》,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本局所辖各海事机构和执法人员。
第三条 船员违法记分与罚款、扣留证书等行政处罚同时进行,分值记载于行政处罚生效后由做出相应行政处罚决定的海事机构实施。船舶安全检查和船员实操性检查中发生记分行为的可由现场执法人员实施分值记载。
第四条 广东海事局船员管理处负责船员违法记分工作的归口管理。
第二章 违法记分对象和范围
第五条 违法记分的对象是指在中、外籍船舶上服务的下列中国籍船员:
(一)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证书(包括值班水手、值班机工)的船员;
(二)持有内河船员职务适任证书的船员;
(三)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引航员证书的引航员(以下统称为“船员”)。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实施记分:
(一)违反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法规的行为,受到海事行政处罚的船员;
(二)船舶安全检查存在缺陷负有直接或间接责任的船员;
(三)实际操作检查不合格的船员。
第三章 违法记分的分值和记载
第七条 违法记分以每一个公历年为一个记分周期(从每年1月1日起算,至12月31日终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