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考试不及格者,允许其在3个月内补考一次,否则必须重新培训。
第十七条 对培训合格的人员,由授权的海事机构给予签发相应的《船员船上货物处理基础安全训练合格证》、《船上货物处理工程督导员安全训练合格证》或《船上起重机操作员安全训练合格证》。
第十八条 《船员船上货物处理基础安全训练合格证》、《船上货物处理工程督导员安全训练合格证》和《船上起重机操作员安全训练合格证》有效期不超过5年。
第十九条 持有船员船上货物处理安全训练证书者,应在证书有效期最后6个月内,向原发证机关申请证书再有效,以换领新的证书。
第二十条 凡申请船员船上货物处理安全训练再有效者,应具有最近5年内累计12个月的航行香港水域的水上服务资历,参加并通过主管机关规定的知识更新培训。
第二十一条 船员船上货物处理安全训练证书的有效期不得超过持证人年满65周岁。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凡申请参加船员船上货物处理安全训练考试者需按规定缴纳有关费用。
第二十三条 “船员船上货物处理基础安全训练”、“船上货物处理工程督导员安全训练”和“船上起重机操作员安全训练”合格证书由主管机关统一印制。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海事局负责解释。
附件1
培训机构师资、设施和设备配备最低标准
一、 师资:
船员船上货物处理安全训练的教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不少于二年船上甲板部操作级以上任职资历或港口货物装卸管理部门任职资历,富有船上货物处理经验。
2.具有中专以上学历。
3.熟悉有关的船员培训和船舶货物管理法规和技术规范。
4.具有一定教学经验。
5.经考试、发证机关认可。
二、有以下训练和示范设备:
(一)个人防护设备:
安全帽、安全鞋、安全吊带、安全手套、眼罩、耳罩、反光衣等。
(二) 救生浮具:背心式救生衣、救生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