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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海事局关于印发《船员船上货物处理安全训练培训、考试和发证办法》的通知

广东海事局关于印发《船员船上货物处理安全训练培训、考试和发证办法》的通知
(粤海事船员〔2003〕3号 2003年1月2日)


各直属局、有关单位:

  为了提高船员处理货物作业中的安全意识和安全知识,保证船上货物装卸和移动操作的安全,现将《船员船上货物处理安全训练培训、考试和发证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一、授权广州、汕头、湛江、珠海海事局开展船员船上货物处理安全训练的考试、发证工作,并负责对该培训的监督管理。

  二、在航行香港的船舶上并在港从事货物处理工作的人员须在2003年7月31日前,完成相应船员船上货物处理安全训练的培训,并取得由广东海事局统一印制的《合格证》。

  三、开展船员船上货物处理安全训练的培训机构应具有相应的资质条件,并获得主管机关的认可。已开展该项培训的船员培训机构,应重新向主管机关申请,由主管机关对其资质进行审查认可。

  四、凡在2002年11月31日前,已在广东省珠江航运公司职工培训中心、广州市航运技工学校、中山市港航企业集团有限公司职工技术学校、广东交通职业技术学院经过该项培训的船员,由培训机构于2003年3月30日前向我局提交培训档案材料(培训种类、姓名和身份证号码),经审查其培训达到《船员船上货物处理安全训练培训、考试和发证办法》规定要求的,可给予签发《合格证》。

  五、负责考试、发证的分支局应将完成该项培训并取得相应证书的船员名单,以电子数据库文件的形式,报广东海事局船员管理处。

  船员船上货物处理安全训练培训、考试和发证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提高船员处理货物作业中的安全意识和安全知识,保证船上货物装卸和移动操作的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港澳航线专业培训、考试和发证办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香港特别行政区水域从事货物处理工作的船员和开展此项培训的培训机构。

  第三条 广东海事局是本办法的主管机关。

  经主管机关授权的海事机构负责船员船上货物处理训练的考试、发证工作和对该项培训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四条 船上货物处理系指从事装卸、搬运或移动货物、物料或船舶装备的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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