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局或市州局审查跟踪检查报告,并及时向被检查企业出具《药品GMP认证跟踪检查意见》(附件3),要求企业及时改正存在的缺陷项目,重大问题应及时报告省局。市州局应将《药品GMP认证跟踪检查意见》抄送省局。GMP跟踪检查可以和其它监督检查合并进行,但必须形成单独的GMP跟踪检查报告(附件4)。
五、检查标准
国家局修订后的《药品GMP认证检查评定标准》(我局于2007年11月22日,以甘食药监安[2007]413号文件已转发)六、检查要求各市州局要高度重视药品GMP跟踪检查工作,要指定专人负责,要精心组织合理安排,要选调业务熟悉、认真负责、廉洁正派的检查员实施现场检查,客观反映企业GMP实施情况,促进企业健康发展。检查实行组长负责制,一般由3人组成,至少要有1名GMP检查员。现场检查时间一般为3天,根据企业具体情况可适当缩短或延长。各药品生产企业必须按GMP的要求组织自检,要成立企业自检领导小组,制定自检方案,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一月内完成自检,对自检的缺陷项目,特别是近一年未跟踪检查的生产线或车间的自检缺陷项目,要制定详细的整改方案。自检及整改情况要形成书面报告及时上报,省局直管企业书面报告直接报送省局安监处,其它企业直接报所在的市州局。跟踪检查发现被检查企业不符合药品GMP认证检查评定标准的,按《
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收回相应剂型的《药品GMP证书》,并予以公告,同时,按照《
药品管理法》及有关规定处理。
七、其它各市州局可根据日常监管实际情况确定辖区内医用氧、中药饮片药品GMP认证企业的跟踪检查。检查评定标准仍按原检查评定标准执行(我局于2008年1月11日,以甘食药监安[2008]25号文件已转发)。
附件:1、药品GMP认证跟踪检查通知(样稿)(略)
2、XXXX公司药品GMP认证跟踪检查现场检查方案(样稿)(略)
3、甘肃省(市、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GMP 认证跟踪检查意见(样稿)(略)
4、GMP跟踪检查报告(样稿)(略)
甘肃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八年五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