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建设厅、共青团广东省委员会关于评选表彰2003年度、考核认定2002年度全省建设系统全国青年文明号的通知
(粤建机党字[2003]187号 2003年12月30日)
各地级以上市建设局(建委)、规划局(规划国土局)、城管局(市政园林局、公用事业局、城管办)、房管局(国土房产局、住宅局),各地级以上市团委:
根据建设部、共青团中央《关于评选表彰2003年度、考核认定2002年度建设系统全国青年文明号的通知》(建精[2003]238号)精神,现将开展评选表彰2003年度、考核认定2002年度全省建设系统全国青年文明号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评选表彰2003年度全国青年文明号工作
(一)评选标准和范围
35周岁以下青年占60%以上,至少有一位负责人年龄在35周岁以下,获得省级青年文明号称号一年以上的青年集体;从业人员均能优质服务、文明从业,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职业技能;该集体所创造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人才效益在本行业中具有先进性、示范性和导向性;该集体2002年以来获得过有关表彰。
(二)评选推荐名额
这次评选活动分配给广东省2个名额。
(三)推荐方式与步骤
各地级以上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全国青年文明号评选标准,认真组织好推荐工作。基层青年集体认真填写《全国青年文明号申报表》(附件1)、附3000字的先进事迹材料,逐级进行申报。所有集体自申报之日起,按照《全国青年文明号活动组委会关于实行青年文明号公示制的意见》有关要求,在工作场所醒目位置自行进行公示。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团委,对基层青年集体进行逐级审核选拔。各地级以上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团委将确定的推荐名单连同申报材料(申报表、事迹材料各一式四份)报建设厅精神文明建设办公室,由建设厅会同团省委确定推荐名单(2名)并经公示后报建设部精神文明建设办公室。
二、关于考核认定2002年度全国青年文明号工作
(一)考核内容
是否制定明确的创建目标和标准,开展切实有效的创建活动,建立创建、考核、激励、管理的运行机制,在行业精神文明创建活动中发挥示范带头作用;
是否取得了显著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人才效益,受到人民群众的好评和党政部门的表彰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