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建设厅关于城市生活垃圾填埋场检查评估结果的通报
(粤建建字[2004]18号)
各地级以上市建设局、市政(公用、环卫、城管、规划)局:
为了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城市垃圾处理和污染防治法律法规及规范标准,全面检查和评估我省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水平,省建设厅于2003年下半年组织检查评估了21个地级以上城市的24个服务于中心城区的垃圾填埋场。现将情况通报如下:
一、基本情况
21个地级以上城市现有垃圾处理场54座,日处理量21545吨,其中基本达到无害化处理标准的只有16座,占垃圾处理场总数的29.6%,70%以上的垃圾处理场未达到无害化处理标准要求。
二、检查评估结果
(一)达到无害化处理标准的垃圾填埋场(一类):深圳下坪、广州兴丰;
(二)基本达到无害处理标准的垃圾填埋场(二类):中山水库坑、汕头雷打石、江门大推车山、清远青山、惠州市区、广州李坑、肇庆马鞍、珠海沥溪、佛山狮中;
(三)未达到无害化处理标准的垃圾填埋场(三类):湛江市区和东边岭、梅州龙丰、东莞莞城和牛山、阳江弈桐、汕尾大伯坑、河源鹤咀、潮州鸡笼山、韶关中厂山、揭阳市区、云浮番瓜坑和丰收牛路口。
三、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垃圾处理缺乏统筹规划,设施建设滞后。
21个城市中只有广州、深圳、佛山、东莞、中山市编制了垃圾处理专项规划,其他城市没有编制垃圾处理专项规划。由于规划滞后,现有的填埋场又趋于饱和,环境污染问题突出;有些新建设施仓促上马,场址选择和技术选用不当,成为群众投诉的热点。
(二)垃圾处理费开征面不大,垃圾处理设施建设管理投入不足。目前,只有广州、珠海、佛山、东莞、湛江、潮州、云浮等7个城市征收了垃圾处理费,其他城市尚未开征垃圾处理费。由于资金缺乏,垃圾处理场建设标准低,已建成的填埋场普遍存在无垃圾渗滤液的防渗、收集和处理系统,没有沼气收集导排设施。24个填埋场中有18个运行费用低于国家规定15-30元/吨的标准,导致垃圾无法按照规定标准处理。建设管理运行经费紧缺成为制约垃圾处理水平提高的重要因素。
(三)监管不力,管理水平低。广州李坑、中山水库坑、汕头雷打石、清远青山、肇庆马鞍、湛江东边岭、梅州龙丰、东莞莞城和牛山、阳江弈桐、河源鹤咀、潮州鸡笼山、韶关中厂山、揭阳市区、云浮番瓜坑和丰收牛路口等垃圾填埋场,部分没有按规定的标准和技术规范进行设计建设,主管部门没有正常履行对项目建设过程的管理职责,未按规定严格审查初步设计方案,垃圾处理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备案制度未能得到有效执行。达不到无害化处理水平的垃圾填埋场普遍存在办公、配套设施缺乏,监督管理制度不健全,管理人员素质低,作业不规范,有毒有害垃圾与生活垃圾混合处理现象,给环境和安全生产带来严重隐患。
四、切实加强垃圾处理与污染防治的意见
(一)提高认识,加大整治力度。各级人民政府和城市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进一步提高对城市生活垃圾污染防治重要性的认识,加大投入,加强管理。针对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存在的问题,尽快组织制定整治方案,提出具体的措施和对策。达不到无害化处理水平的填埋场和已超负荷运行的填埋场,应进行改造或封场另建设新场。各地整治方案报市政府批准后于2004年6月底前报省建设厅。
(二)统筹规划布局垃圾处理设施。各市应在城市总体规划和环境保护规划指导下,组织有关部门制定垃圾处理专业规划,统筹考虑市域范围内的垃圾处理,合理确定垃圾处理设施的布局和规模。2004年底前,地级以上城市必须完成垃圾处理规划的编制,纳入城市总体规划中实施,报省建设厅备案。
(三)加强对垃圾处理设施建设的监管。今后各地新建垃圾处理设施应严格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和环境影响评价的要求执行。主管部门应加强垃圾处理设施建设和垃圾处理设施运行过程的监管。根据《
广东省城市垃圾管理条例》、《
广东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的规定,做好垃圾处理设施建设项目审批和管理。
(四)创新机制,提高管理水平。改革现有不适应的管理体制,逐步建立垃圾处理特许经营制度。新建的城市垃圾处理场应创造条件,积极推向市场,引入竞争机制,通过招标选择投资者和经营管理者。现有垃圾处理运营事业单位,要改制成独立的企业法人。暂不具备改制条件的,可采取目标管理的方式,与政府主管部门签定委托经营合同,逐步向企业化运营管理过渡。各市主管部门应建立培训制度,定期对填埋场管理人员的培训,提高垃圾处理场的管理水平,对不称职的管理人员及时予以清退,确保垃圾处理场管理规范有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