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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税控安全设备管理操作规程》的通知[失效]

  第十九条 纳税人税控机具或税控密码器或两者同时损毁的,应按以下流程办理:
  (一)经税控代理服务商或税控安全管理部门确认,纳税人持税控代理服务商出具的《税控装置故障证明备案表》(以下简称《故障备案表》)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相关手续;
  (二)税务机关根据《故障备案表》进行查验,属于纳税人故意损毁税控装置的,除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条第五款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外,应依照本规程第十六条办理;
  (三)税务机关在核查该纳税人发票使用及完税情况后,在《故障备案表》中“税务机关认定证明”处加盖公章;
  (四)税控代理服务商凭税务机关加盖公章的《故障备案表》为纳税人办理相关事宜。

第七章 异常情况处理

  第二十条 税控安全管理部门在进行税控初始化过程中,要认真核对税控代理服务商提交的初始化证明材料,对于申报的材料内容不真实、不齐全、有涂改痕迹等填报不规范的,税控安全管理部门不得为其办理税控安全设备初始化,同时如实填报《异常情况备案登记表》(税控安全管理部门自备材料)登记备案,并即使将处理情况通知主管税务机关。
  第二十一条 税控安全管理部门负责因故障不能正常使用的税控机具和税控安全设备的安全检测和维护。经检测,凡属于税控机具质量问题的,交由税控代理服务商为纳税人进行维修或更换;凡属于税控安全设备问题的,由税控安全管理部门为其更换;凡属于纳税人使用不当造成税控装置不能正常使用的,由税控代理服务商按照规定为纳税人进行维修或更换,涉及收取相关费用的应按规定标准执行。
  第二十二条 税控安全管理部门在处理非正常报数的税控安全设备时,应凭税控代理服务商提交的并经主管税务机关确认的《非正常报数登记表》,按照表中所列异常情况进行安全检测,确认异常情况的原因后,按照本规程第二十一条有关内容办理。
  本规程自二ОО五年一月一日起执行。以往关于税控安全设备管理的文件中,凡与本规程所规定的内容不一致的,以本规程为准。本规程所涉及的各种文书,统一由市局组织印制、发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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