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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税控安全设备管理操作规程》的通知[失效]

  第五条 对于选择使用税控装置的纳税人,首次办理税控安全设备初始化的,按以下流程办理:
  (一)经由主管税务机关按税务行政许可程序规定批准使用税控机打发票的纳税人,持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的《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纳税人发票认定和税控装置选型申请表》(以下简称《选型申请表》)和税务登记证副本的复印件到当地税控代理服务商处办理购机手续;
  (二)税控代理服务商将《选型申请表》交税控安全管理部门办理初始化事宜;
  (三)税控安全管理部门将初始化后的税控安全设备交税控代理服务商为纳税人安装税控装置。
  第六条 对于已经选择使用税控装置的纳税人,增加税控装置数量的,经由主管税务机关按税务行政许可程序规定审批后,持《选型申请表》和税务登记证副本的复印件,到当地税控代理服务商处按本规程第五条第(二)、(三)项办理。
  第七条 已具有北京市地方税务局指定使用的税控机具,但无税控安全设备的纳税人,申请安装税控安全设备的,需持原税控安全设备的注销手续,并按照本规程第五条或第六条办理。

第三章 税控安全设备信息变更

  第八条 纳税人发生名称、税务登记号码变更但不改变税务登记主管机关的,按以下流程办理:
  (一)纳税人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税控安全设备信息变更申请表》(以下简称《变更申请表》),同时持报数IC卡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读卡报数,报数通过后主管税务机关在《变更申请表》上进行审批;
  (二)纳税人持《变更申请表》、变更后的税务登记证副本的复印件和税控安全设备到当地税控代理服务商处按本规程第五条第(二)、(三)项办理。
  第九条 纳税人发生改变税务登记主管机关的,税务机关不收缴税控安全设备,按以下流程办理:
  (一)纳税人向迁出地税务机关填报《变更申请表》,同时持报数IC卡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读卡报数,报数通过后主管税务机关在《变更申请表》上进行审批;
  (二)纳税人到迁入地税务机关按照行政许可程序规定申请办理领购发票资格的审核,批准后持《选型申请表》、《变更申请表》、税控安全设备和变更后的税务登记证副本的复印件,交原税控代理服务商按本规程第五条第(二)、(三)项办理。

第四章 税控安全设备注销

  第十条 纳税人申请办理注销税务登记的,应在办理税务登记注销手续时,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税控安全设备注销申请表》(以下简称《注销申请表》),并携带税控安全设备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读卡报数。读卡报数通过后,由主管税务机关收回税控安全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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