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拓宽建设资金渠道
1.实施特许经营制度,改革污水和垃圾处理设施建设和运营管理体制。进一步开放城镇污水和垃圾处理设施建设和运营市场,实现投资主体多元化,鼓励社会资本和境外资本以BOT(建设-经营-转让)和TOT(转让-经营-转让)等方式参与城镇污水和垃圾处理设施的投资、建设和经营。要引入竞争机制,通过公开招标的方式选择投资经营者。
2.加快城镇污水和垃圾处理产业化发展步伐。现有城镇污水和垃圾处理运营事业单位,要在清产核资、明晰产权的基础上,按《
公司法》改制成独立的企业法人。各市应尽快建立健全污水和垃圾处理收费制度。设市城市应在2004年6月底前全面开征污水处理费和垃圾处理费,并逐步调整到保本微利的水平,保证污水处理和垃圾处理设施的运营费用和建设投资的回收。
3.要加大对城镇污水和垃圾处理设施建设的投入,各市要安排一定数量的专项资金,加快污水收集管网的建设。
4.打破区域限制,鼓励城市间垃圾和污水处理方面的合作,以最小成本实现环境效益和经济效益的最大化;鼓励各市积极利用国债和世界银行等资金。
(五)落实工程项目计划
治污保洁目标的实现,有赖于具体工程项目的实施,各市要根据污水和垃圾处理工程项目计划(见附表,共146项),想方设法推进污水和垃圾处理设施的建设,如期实现治污保洁目标。
(六)建立监控体系
各市要逐步建立起城镇污水和垃圾污染防治管理制度和信息系统,建立健全监控体系。对一些仍然使用中的污水处理应急工程和污水一级处理设施要有计划地进行改造完善,逐步达到二级处理排放标准。对生活垃圾简易处理设施要及早关闭或改造,避免治污工程本身成为污染源。对今后尤其是列入计划的城镇污水和垃圾处理设施建设项目要严格按照基建程序办事,严格审查初步设计,严把竣工验收备案关。
(七)监督检查,通报进度
各地级以上市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市区和所辖各县(市)城镇污水和垃圾处理工作的检查监督,掌握进展情况,于每年6月底和12月底前将情况报省建设厅,由省建设厅汇总报告省委、省政府。
省建设厅将不定期检查各市计划落实情况,并向新闻媒体通报,鼓励公众监督城镇污水和垃圾处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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