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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建设厅转发建设部关于印发《城市房屋拆迁估价指导意见》的通知

广东省建设厅转发建设部关于印发《城市房屋拆迁估价指导意见》的通知
(粤建房字[2004]44号)


各地级以上市建设局(建委)、房管局(规划国土局、国土房管局):

  现将建设部《关于印发〈城市房屋拆迁估价指导意见〉的通知》(建住房[2003]234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各市、县在城市房屋拆迁涉及的房地产估价活动中,要按照建设部《指导意见》的要求和程序进行。拆迁当事人对被拆迁房屋的性质和面积,被拆迁房屋整体估价报告和分户估价报告有异议,又不能协商一致的,要按照《指导意见》提出的程序和方法予以确认和解决,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避免房屋拆迁纠纷的发生,维护社会稳定。

  二、根据省政府《关于认真做好〈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贯彻实施工作的通知》(粤府[2002]22号)的精神,拆迁非住宅房屋造成停产、停业的补偿费标准,由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规定。

  三、各地级以上市房管部门要根据建设部《指导意见》的要求,牵头成立由资深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及房地产、城市规划、法律等方面专家组成的专家委员会,对拆迁估价进行技术指导,受理拆迁估价技术鉴定。成立时请将专家委员会组成人员名单及其工作单位、职务、职称等情况报省建设厅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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