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建设厅关于开展2003年度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年检工作的通知
(粤建价函[2004]156号)
广州市建委、各地级以上市建设局,各省属工程造价咨询单位:
根据《
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74号) 、建设部标准定额司《关于开展2003年度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年检工作的通知》(建标造函[2004]7号)、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关于开展2003年度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年检工作有关要求的意见》(中价协[2004]004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的情况,同时对我省的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进行检查,现就2003年度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年检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凡在2002年底以前取得甲、乙(暂乙)级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证书的单位,均应按本通知要求进行年检,同时对在工程造价咨询单位执业的造价工程师进行执业年检。
二、检查工作自本通知下发之日开始至6月30日结束。各市及各省属单位应于5月底前完成网上年检工作,6月份进行专项检查工作。
三、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及其造价工程师执业的情况受检期为2003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四、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及其造价工程师参加年检和资质管理部门的审核工作均在中国建设工程造价信息网上进行。
五、为保证企业造价工程师队伍的相对稳定,对已完成单位年检的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的注册造价工程师原则上一年内不再变更注册。
六、造价工程师在一个注册有效期(两年)内,确因工作需要,在不影响原单位资质的情况下,可提出变更注册;但只能申请一次变更注册(退休后单位不再返聘、企业破产或资质吊销等除外)。
七、造价工程师变更注册后,其注册有效期仍延续原注册有效时间。
八、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在年检期间不办理造价工程师变更注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