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水上加油站管理办法(暂行)
(粤经贸资源[2003]232号 2003年5月21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水上加油站的监督管理,规范成品油市场秩序和企业经营行为,维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广东省加油站管理办法(暂行)》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广东省辖区水域内所有水上加油站(不含深圳市,下同)。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水上加油站,是指具有储存油品功能,以零售形式供应给运输船舶和渔业船舶作燃料的岸基油站或加油船。
岸基油站是指岸上储油装置通过输油管线向靠泊船舶以零售形式供油的站点。
第四条 水上加油站所储存和经营的油类仅限于闪点高于60°C的柴油或燃料油。
第五条 水上加油站的建设、经营、管理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
第六条 省经贸委审批水上加油站的经营资格,协调海事、海洋与渔业、工商行政管理、税务、质量监督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水上加油站的监督管理。
地级以上市或县级经贸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协调同级海事、海洋与渔业、工商行政管理、税务、质量监督等有关部门对所辖水域内水上加油站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章 水上加油站的布点规划
第七条 水上加油站布点规划原则
(一)水上加油站的布点规划数目应与当地水域油品的需求量一致,以作业点相对固定的加油船为主,流动加油船为辅。内河水域不得设置流动加油船,沿海港口确需设置流动加油船时,必须严格控制加油船数量和船舶吨位。
(二)水上加油站的布点规划应符合安全、防污及通航的有关要求。在下列水域禁止设置水上加油站:
1、生活用水地表源一、二级保护区范围内;饮用吸水口上游3000米,下游1500米范围内;旅游观光、生态自然保护区及有关部门划定的水资源保护区范围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