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报市政府认定。候选企业名单经公示无异议后上报市政府审批,经批准后由市经贸局向社会公布。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 市装备制造业重点企业资格有效期三年,由市经贸局会同有关部门每三年认定审核一次,实行动态管理。
第十四条 市装备制造业重点企业实行年审建档制度,市经贸局每年将对我市装备制造业重点企业进行动态跟踪,建立企业信息档案,并根据变化情况作相应的调整。
第十五条 市装备制造业重点企业依法变更经营范围,合并、分立、迁移、转业、变更法人代表、办公地址等,要在30天内报市经贸局备案。
第十六条 市装备制造业重点企业要于每年的3月底前,将企业上年度经营和发展情况及需要市经贸局协调的问题以书面报告形式上报市经贸局,并填报企业年审表(详见附件4)。
第十七条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将取消市装备制造业重点企业资格,并由市经贸局收回企业相关证书和书面知会相关职能部门,企业被除名后不再享受市装备制造业重点企业的相关优惠政策。
(一)发生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
(二)申报认定时提供虚假材料或采取其他手段骗取市装备制造业重点企业资格,事后经查证核定的;
(三)不按规定填报有关报表和提交年度报告的;
(四)不再符合本办法第五、第六条或第七条规定条件的。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市经贸局制订并负责解释和修改完善,具体实施细则由市经贸局制订和组织实施。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企业申请报告内容大纲
2.东莞市装备制造业重点企业申报表
3-1.东莞市装备制造业重点企业原则考评指标(略)
3-2.东莞市装备制造业重点企业综合评价指标(略)
4.东莞市装备制造业重点企业年度审查表(略)
附件1:
企业申请报告内容大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