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仪器、仪表及文化办公用机械制造业;
(六)交通运输设备制造业;
(七)金属制品业。
第六条 申请认定的企业除应具备企业法人条件外,还应符合以下必要条件:
(一)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登记设立3年以上,企业总部或研发机构设在东莞市行政区域内;
(二)有合法的企业营业执照,有规范的生产经营管理和技术管理制度,有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银行信用等级A级以上;
(三)从事本认定办法第五条规定中列举的一种或多种装备制造业产品的研发和生产;
(四)拥有自主品牌或独有的专利技术,工艺技术成熟,产业化能力强;
(五)拥有企业研发技术机构和专业人才,具备一定的自主研发、消化吸收和创新能力,用于装备制造业技术研发方面的经费应占企业年销售收入的2%以上;
(六)申报前一年企业总资产规模1亿元及以上,主导产品年销售收入在1亿元及以上,年创税利200万元及以上。
第七条 承担或配套我市重大装备和关键零部件制造技术重点项目的装备制造业本土企业,经市经贸局审核同意,申报条件可适当放宽。
第三章 认定程序
第八条 企业申请。企业按其隶属关系由所在镇区经贸办加具初审意见后提出书面申请,市属企业可通过主管部门向市经贸局提出书面申请,市经贸局重点联系企业或我市工业龙头企业可直接向市经贸局提出书面申请。
第九条 企业提交申请材料应包括:
(一)申请报告(内容大纲详见附件1);
(二)市装备制造业重点企业申报表(详见附件2);
(三)企业近3年会计报表;
(四)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及有效纳税证明;
(五)开户银行提供的资信证明;
(六)企业申请资料真实性的承诺书;
第十条 组织专家评审。市经贸局会同有关部门审核,并组织专家评审组对申报企业进行认定评审,按照《东莞市装备制造业重点企业评估指标体系》(详见附件3-1、3-2)进行评审打分,并提出专家评审意见。
第十一条 复审。由市经贸局根据我市装备制造业发展导向以及相关认定标准和专家评审意见,兼顾行业重点,综合平衡,择优确定20家重点装备制造企业候选企业名单在我市经贸网和《东莞日报》上公示五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