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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莞市装备制造业重点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莞市装备制造业重点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区办事处),市府直属有关单位:

  市经贸局《东莞市装备制造业重点企业认定管理办法》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五年五月十七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印发市经贸局关于加快发展装备制造业的意见的通知》(东府办〔2004〕67号)要求,我市重点扶持20家装备制造业重点企业,特制定《东莞市装备制造业重点企业认定管理办法》。

  第二条 市装备制造业20家重点企业的认定管理工作在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由市经贸局牵头,会同市发展改革局、财政局、科技局、外经贸局、统计局等部门共同组织实施。

  第三条 市装备制造业20家重点企业的认定管理工作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要求,坚持“自主创新与消化吸收相结合,整机与系统成套优先,兼顾行业现实与潜力、共性与个性、内源与外源统筹考虑”三个大原则,目标是加快我市装备制造业发展,夯实我市制造业基础,促进我市产业结构优化升级,建设现代化制造业名城。

第二章 认定范围

  第四条 市装备制造业重点企业的全部产品或主导产品应属装备制造业产品,且符合国家有关产业政策和我市《工业产业结构调整实施方案》、《东莞市走新型工业化道路的实施意见》以及我市《关于加快发展装备制造业的意见》等相关文件精神。

  第五条 我市装备制造业的范围为:

  (一)通信设备和计算机及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

  (二)电气机械及器材制造业;

  (三)专用设备制造业(含医疗设备);

  (四)通用设备制造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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