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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露天采石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露天采石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
(东府办〔2005〕70号)


各镇人民政府(区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

  兴宁“8·7”矿难发生后,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根据国家、省关于加强对非煤矿矿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有关文件精神,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组成市、镇两级执法督查组,对全市露天采石场进行了一次全面的摸底、检查及隐患整治,并将有关情况向市作了专题报告。佟星书记为此专门作出批示:“到期的要关闭。不利于环境整治的也要借此机会停下来,我市要逐步淘汰采石场,即使暂不能停的,必须严格安全管理。”

  为进一步加强对暂不关闭采石场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在采石行业切实杜绝重特大安全事故、最大限度地减少一般事故的发生,现对进一步加强全市露天采石场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市、镇两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要认真吸取兴宁“8·7”矿难的沉痛教训,在所属辖区内认真传达、贯彻省安监局下发的《关于撤消不合条件矿山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紧急通知》(粤安监明电〔2005〕23号)精神,要求所有采石场对前一阶段市、镇开展安全检查所指出的隐患制定措施落实整改,重、特大隐患的整改落实情况要以书面形式上报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坚决遏制各类伤亡事故的发生。

  二、各采石场的注册安全主任在每天开工前,必须对员工所配置的安全防护用具及石场现状、机械设备的安全设施进行检查,确保符合安全要求后员工才能入场。同时,做好每天的工作记录,并如实填写市安监局统一印发的《东莞市露天采石场安全生产工作记录本》和《东莞市露天采石场安全生产工作检查表》,工作记录应包括:员工是否按要求配备了各类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的安全设施及场内机动车刹车系统是否完好、石口采掘面的安全状况、破碎机及潜控钻周围是否采取洒水防尘措施、爆破作业是否符合安全规范、安监部门检查发现隐患的整改落实情况等方面内容。要求采石场的电工、焊工、爆破工、挖掘机操作员、场内机动车驾驶员等所有特种工必须严格执行持证上岗制度。

  三、对《采矿许可证》即将到期的采石场,要严格按设计要求,采取自上而下、分台阶、坡面角小于75度的原则开采,确保安全,绝不允许因赶时间而超量、超负荷开采的现象发生。对市国土资源局要求限期关闭的石场,各有关职能部门要继续加强监管,严防停止爆破后在碎石和复绿整治期内发生事故;上述石场如发现强行爆破等违法现象,市安监、国土、公安、工商等有关职能部门要坚决采取强制手段立即予以取缔,情节严重的要依法追究老板的责任直至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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