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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印发广东省酒类流通随附单实施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印发广东省酒类流通随附单实施办法的通知
(粤经贸流通〔2006〕269号)


各地级以上市经贸局(经贸委、贸工局):
  根据商务部2005年第25号令《酒类流通管理办法》,我委按照酒类商品流通实行溯源制度,制定《广东省酒类流通随附单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OO六年四月二十三日

广东省酒类流通随附单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酒类流通监督管理,严格规范酒类流通秩序,有效防止假冒伪劣酒流入市场,切实维护酒类生产者、经营者和消费者合法权益。根据商务部《酒类流通管理办法》规定,我省实施《酒类流通随附单》(以下简称《随附单》)制度。
  第二条 《随附单》是酒类流通溯源性的重要凭证。《随附单》详细记录酒类商品流通信息,随附于酒类流通的全过程,单随货走,单货相符,实现酒类商品自出厂到销售终端全过程流通信息的可追溯性。酒类生产企业销售部门应纳入酒类批发经营者范围,依照《酒类流通管理办法》提供《随附单》;酒类批发经营者进货时必须索取《随附单》,出货时必须开具《随附单》,要单随货走;酒类零售经营者(含宾馆、饭店等)必须索取《随附单》,要一货一单。批发、零售经营者要妥善保管《随附单》,建立台帐,严格管理。
  第三条 《随附单》的格式及内容。《随附单》实行全国统一格式,由商务部统一印制表样(见附件)。《随附单》的内容包括(1)售货单位(名称、地址、备案登记号、填单人、联系电话);(2)购货单位名称、销售日期、销售商品(品名、规格、单位、数量、单价、金额、产地、生产批号或生产日期)等。
  《随附单》中“品名”、“规格”栏内填写酒类商品,不与其他商品混合填写;“生产批号或生产日期”栏内,进口酒类填写灌装日期。《随附单》无售货单位盖章无效。
  《随附单》规格为A5(14.8cm×21cm)合订本,每本50套。《随附单》为一式三联,第一联为存根;第二联为售货单位留存;第三联为随货同行。各地要对《随附单》存根进行管理。《随附单》编号采用12位阿拉伯数字,省已编制县级以上6位数字,其中前两位为省别编号,第3-4位为市别编号,第5-6位为县别编号。其余6位为《随附单》页码顺序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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