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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省级财政支持技术改造项目招标投标暂行办法的通知(2006修改)


  (三)招标领域名称

  (四)项目实施的内容和目标;

  (五)中标方对项目应承担的义务和责任;

  (六)进度、时间要求;

  (七)投标文件的格式、内容要求;

  (八)评标方法和标准;

  (九)投标人应当提供的有关资格、项目备案(核准)情况和资信证明文件;

  (十)提交投标文件的方式、地点和截止日期;

  (十一)开标、评标、定标的日常安排;

  (十二)其他应该说明的事项。

  二、书面评标应包括的内容:

  (一)所投项目建设的必要性和在省内经济发展的重要性评价;

  (二)项目内容的先进性和成熟程度;

  (三)项目可行性;

  (四)项目承担单位的实力评价(注册资金、财务报表、建设资金等);

  (五)财政资金补助的必要性和资金使用的合理性;

  (六)项目前期工作条件评价(备案或核准、环评、消防等)。

  三、现场考察核实应包括的内容:

  (一)项目前期工作条件核实;

  (二)投标书文件附件及证明材料原件核实;

  (三)建设场地和已有基础或项目进度考察;

  (四)项目负责人及团队评价;

  (五)项目资金落实情况核实;

  (六)技术改造内容核实;

  (七)书面评标中提出的需核实的其它内容。

  第二十三条 招标的开标仪式应当公开进行。

  第二十四条 自招标文件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一般不少于30天。招标代理机构对招标文件所作的修改、补充或澄清应当在投标截止日期15天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并将此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对招标文件有重大修改的,应当适当延长投标文件截止日期。修改、补充或澄清招标文件不得重新收取费用。

  第二十五条 招标代理机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和本办法的有关规定,组织评标委员会进行评审,评标委员会由监察人员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组成人数不少于5人并为单数。评标委员会依据评标结果,提出第一阶段书面评标报告,向招标联席办公室推荐入围候选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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