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招标领域名称
(四)项目实施的内容和目标;
(五)中标方对项目应承担的义务和责任;
(六)进度、时间要求;
(七)投标文件的格式、内容要求;
(八)评标方法和标准;
(九)投标人应当提供的有关资格、项目备案(核准)情况和资信证明文件;
(十)提交投标文件的方式、地点和截止日期;
(十一)开标、评标、定标的日常安排;
(十二)其他应该说明的事项。
二、书面评标应包括的内容:
(一)所投项目建设的必要性和在省内经济发展的重要性评价;
(二)项目内容的先进性和成熟程度;
(三)项目可行性;
(四)项目承担单位的实力评价(注册资金、财务报表、建设资金等);
(五)财政资金补助的必要性和资金使用的合理性;
(六)项目前期工作条件评价(备案或核准、环评、消防等)。
三、现场考察核实应包括的内容:
(一)项目前期工作条件核实;
(二)投标书文件附件及证明材料原件核实;
(三)建设场地和已有基础或项目进度考察;
(四)项目负责人及团队评价;
(五)项目资金落实情况核实;
(六)技术改造内容核实;
(七)书面评标中提出的需核实的其它内容。
第二十三条 招标的开标仪式应当公开进行。
第二十四条 自招标文件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一般不少于30天。招标代理机构对招标文件所作的修改、补充或澄清应当在投标截止日期15天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并将此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对招标文件有重大修改的,应当适当延长投标文件截止日期。修改、补充或澄清招标文件不得重新收取费用。
第二十五条 招标代理机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和本办法的有关规定,组织评标委员会进行评审,评标委员会由监察人员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组成人数不少于5人并为单数。评标委员会依据评标结果,提出第一阶段书面评标报告,向招标联席办公室推荐入围候选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