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与招投标文件要求相适应的技术条件;
(二)招投标文件要求的资格和相应业绩;
(三)资信情况良好;
(四)健全的财务管理机构和财务管理制度;
(五)招标文件或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七条 投标人应履行招标文件的各项规定,严格按照招标文件编写投标文件,并在规定期限内向招标机构提交投标文件。
第五章 程序
第十八条 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公开招标,是指以招标公告方式邀请不特定的投标人;邀请招标,是指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特定的投标人。招标联席办公室根据招标项目的具体情况确定招标方式。
第十九条 公开招标。由招标代理机构向社会发布公告,招标公告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招标项目名称;
(二)招标项目的内容和指标要求;
(三)投标企业资格要求;
(四)招标代理机构的名称、地址及联系方式;
(五)获取招标文件的办法、地点和时间;
(六)投标及开标的时间和地点;
(七)其他应该公告的事项。
第二十条 邀请招标。由招标代理机构提出申请并经招标联席办公室同意后可以进行邀请招标。招标机构应当向三个以上(含三个)具备承担招标项目能力的企业发出投标邀请书。
第二十一条 省级财政支持的技术改造项目招标分事前补助和事后以奖代补两种类型。事前补助是指新开工和在建类项目的招标,事后以奖代补招标是指已完工验收投入运行类项目的招标。
第二十二条 投标人向招标代理机构购买标书后,严格按标书要求编写投标文件,在规定时间内和规定地点向招标代理机构提交完整的投标文件。招标实行一次性投标,评标分书面评标和现场考察核实两个阶段进行。
一、招标文件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招标公告;
(二)投标人须知;